[發明專利]手持式工具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221056.4 | 申請日: | 2018-10-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676572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8-25 |
| 發明(設計)人: | D·巴爾特;M·盧茨;M·蒂爾克;P·施蒂爾勒;T·朔米施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F5/00 | 分類號: | B25F5/00;B24B23/02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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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工具機 | ||
1.一種手持式工具機,具有:
-輸出軸(31),所述輸出軸能與插入式工具(19)以能松脫的方式連接,所述輸出軸(31)具有圍繞所述輸出軸(31)的固定槽(57),所述輸出軸(31)具有沿徑向向外突出的凸緣;
-驅動單元,用于將運動傳遞給輸出軸(31);
-固定元件(47),所述固定元件(47)具有與所述固定槽(57)對齊的槽口(49),所述固定元件(47)構造為傳動齒輪元件(37)或制動元件(41),
-固定環(35),所述固定環的內部部分被接收在所述固定槽(57)中并且所述固定環的外部部分被接收在所述槽口(49)中并且被所述槽口(49)沿徑向包圍并且以此來固定所述固定環;
-軸承元件,所述軸承元件的一端緊靠所述凸緣并且所述軸承元件的另一端由所述固定環固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槽口(49)將所述固定元件(47)至少部分地沿輸出軸線(a)的徑向方向和/或軸向方向限界。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槽(57)具有彎曲的輪廓(59)。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輪廓(59)是凹形的。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47)和所述固定槽(57)構成固定設備(61),該固定設備設置用于將所述固定環(35)在至少一個運行狀態中固定,以防自主松脫。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元件(39)是滾動軸承元件(39),該軸承元件設置用于支承所述輸出軸(31),其中,所述軸承元件(39)設置用于在至少一個運行狀態中沿軸向方向接觸傳動齒輪元件(37)或制動元件(41)。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齒輪元件(37)和/或軸承元件(39)借助過盈配合與所述輸出軸(31)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出軸(31)具有:第一接觸區域(64),該第一接觸區域是用于驅動軸(45)的軸承元件(39)的第一作用面(63);和第二接觸區域(66),該第二接觸區域是用于所述傳動齒輪元件(37)或所述制動元件(41)的第二作用面(65),
其中,所述固定槽(57)將所述第一接觸區域(64)與所述第二接觸區域(66)分隔開。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齒輪元件(37)和/或所述制動元件(41)和所述軸承元件(39)被工具機殼體包圍。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齒輪元件(37)和/或所述制動元件(41)和所述軸承元件(39)被傳動裝置殼體(27)包圍。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環(35)構造為卡環。
12.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式工具機是角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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