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去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制劑及其應用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811002273.4 | 申請日: | 2018-08-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871015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3-29 |
| 發明(設計)人: | 馮婕;王崠;李博偉;胡艷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B01D53/14 | 分類號: | B01D53/14;C02F1/00;C02F1/58;B09C1/08;C02F101/3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潤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3 | 代理人: | 王崇;李婉婉 |
| 地址: | 100728 北***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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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去除 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 制劑 及其 應用 方法 | ||
1.一種具有去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功能的制劑,其特征在于,該制劑包含重量比為100:(10-20):(1-10)的β-環糊精、表面活性劑和醇,所述醇選自C2-C3的一元醇;
所述制劑還包括水,所述β-環糊精的濃度為10-50g/L;
所述制劑投加在室溫下進行。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劑,其中,
所述β-環糊精的濃度為15-35g/L。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劑選自離子型表面活性劑、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兩性表面活性劑和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中的至少一種。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劑選自陰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和/或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劑選自十二烷基苯磺酸鈉、十二烷基硫酸鈉和聚氧乙烯-8-辛基苯基醚中的至少一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醇選自乙醇、異丙醇和正丙醇中的至少一種。
7.一種去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配制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制劑;
(2)向待處理處投加所述制劑以使待處理處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度在20mg/L以下。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2)中投加的方式為間歇式,所述制劑以干基計的投加量為0.5-15g/m2每次;相鄰兩次投加的時間間隔為2-10min。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2)中投加的方式為間歇式,所述制劑以干基計的投加量為3-5g/m2每次,相鄰兩次投加的時間間隔為2-5min。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待處理處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高于300mg/L時,制劑的投加量使得β-環糊精的投加總量大于36g/m2;
或者,所述待處理處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為100-300mg/L時,制劑的投加量使得β-環糊精的投加總量為20-36g/m2;
或者,所述待處理處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低于100mg/L時,制劑的投加量使得β-環糊精的投加總量為8-20g/m2。
11.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制劑在去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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