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高壓下電控制方法、控制裝置、控制設備及汽車在審
| 申請號: | 201810916466.4 | 申請日: | 2018-08-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995536A | 公開(公告)日: | 2018-12-14 |
| 發明(設計)人: | 薛雪;梁海強;張藍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3/00 | 分類號: | B60L3/00;B60L3/12;B60L11/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許靜;安利霞 |
| 地址: | 102606 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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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行車模式 電動汽車 動力電池 下電控制 預設條件 控制設備 控制裝置 監測 行車 電池管理系統 遠程控制模式 報警信號 充電過程 風險信號 通訊故障 過放 下電 觸電 汽車 估算 發送 通訊 保證 安全 | ||
1.一種高壓下電控制方法,應用于電動汽車的整車控制系統VCU,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監測電動汽車當前是否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所述預設條件包括:處于行車模式電池管理系統BMS通訊正常時,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無法滿足行車需求、處于行車模式所述BMS產生通訊故障時,估算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無法滿足行車需求、處于行車模式時電動汽車產生碰撞、處于行車模式時接收到報警信號和在遠程控制模式的充電過程中,監測到存在高壓觸電風險信號;
當監測到所述電動汽車當前滿足所述預設條件中的至少一個條件時,則向所述BMS發送高壓下電控制信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BMS發送高壓下電控制信號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向所述電動汽車的儀表發送報警信號,使所述儀表進行故障報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監測電動汽車當前是否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包括:
當處于行車模式時,獲取所述BMS發送的動力電池的當前剩余電量信息;
當所述當前剩余電量信息小于第一預設電量值,且單體電池的最低電壓值低于預設電壓值持續第一預設時長時,確定處于行車模式電池管理系統BMS通訊正常時,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無法滿足行車需求,且確定監測到電動汽車當前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監測電動汽車當前是否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包括:
當處于行車模式時,在第二預設時長之內未接收到所述BMS發送的所述動力電池的當前剩余電量信息時,確定BMS產生通訊故障;
估算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獲得估算值;
當所述估算值小于第二預設電量值時,確定處于行車模式所述BMS產生通訊故障時,估算的剩余電量值無法滿足行車需求,并確定監測到電動汽車當前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估算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包括:
獲取當確定BMS產生通訊故障時,所述動力電池的最后可用容量A、最后剩余電量B和最后放電電流F;
根據所述最后放電電流F,對動力電池的當前可用容量進行估算,獲得估算可用容量C;
根據所述估算可用容量C、所述最后可用容量A和所述最后剩余電量B,估算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D。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最后放電電流F,所述對動力電池的當前可用容量進行估算,獲得估算可用容量C包括:
根據最后放電電流F,通過積分算法,計算得出第一放電時間內所述動力電池的放電電量E;
計算所述動力電池經過第一放電時間后的可用容量C,所述可用容量C為所述最后可用容量A與所述放電電量E的差值。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據所述估算可用容量C、所述最后可用容量A和所述最后剩余電量B,估算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值D的步驟中,根據如下公式計算所述剩余電量值D:
D=A/B×C。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監測電動汽車當前是否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包括:
監測在行車模式時是否獲取到碰撞信號或者安全氣囊引爆信號;
當獲取到碰撞信號或者安全氣囊引爆信號時,則確定處于行車模式時電動汽車產生碰撞,并確定監測到電動汽車當前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壓下電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監測電動汽車當前是否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包括:
監測在行車模式時是否獲取到劫警按鈕發送的劫警信號,且所述劫警信號持續時間達到第三預設時長;
當獲取到所述劫警信號且所述劫警信號持續時間達到第三預設時長時,則確定處于行車模式時接收到報警信號,并確定監測到電動汽車當前滿足高壓下電的預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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