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正極活性物質和電池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801116.3 | 申請日: | 2018-07-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309210B | 公開(公告)日: | 2023-06-27 |
| 發明(設計)人: | 石川貴之;夏井龍一;名倉健祐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知識產權經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M4/36 | 分類號: | H01M4/36;H01M4/485;H01M4/505;H01M4/525;H01M4/62;H01M10/052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王磊;徐健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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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正極 活性 物質 電池 | ||
1.一種正極活性物質,包含鋰復合氧化物和被覆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表面的被覆材料,
所述被覆材料的電子傳導率為106S/m以下,
所述被覆材料是金屬氧化物,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晶體結構屬于空間群C2/m,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使用CuKα線測得的XRD圖譜中的衍射角2θ在18~20°的范圍內的峰相對于衍射角2θ在44~46°的范圍內的峰的積分強度比為0.05以上且0.90以下,
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由組成式LixMeyOαQβ表示,其中,
Me是選自Mn、Co、Ni之中的至少一種,或者
Me是選自Mn、Co、Ni之中的至少一種與選自Fe、Cu、V、Nb、Mo、Ti、Cr、Zr、Zn、Na、K、Ca、Mg、Pt、Au、Ag、Ru、W、B、Si、P和Al之中的至少一種的組合,
Q是F,
1.15≤x≤1.3,0.7≤y≤0.85,1.8≤α≤1.95,0.05≤β≤0.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相對于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質量比為0.2以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相對于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質量比為0.01以上且0.1以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的厚度為0.1nm以上且2.0nm以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被覆材料與所述鋰復合氧化物的所述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形成固溶體。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金屬氧化物由組成式LiaAbOc表示,其中,A是選自Mn、Co、Ni、Fe、Cu、Nb、Mo、Ti、Al、Cr、Zr、Zn、Na、K、Ca、Mg、Pt、Au、B、P、Eu、Sm和Ce之中的至少一種,0≤a≤3,0.5≤b≤4,1≤c≤4。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金屬氧化物是選自MnO2、Al2O3、MgO、LiNbO3和LiBO2之中的至少一種。
8.根據權利要求1~7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積分強度比為0.11以上且0.85以下。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所述積分強度比為0.44以上且0.85以下。
10.根據權利要求1~7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包含所述鋰復合氧化物作為主成分。
11.一種電池,具備正極、負極和電解質,
所述正極包含權利要求1~10的任一項所述的正極活性物質。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池,
所述負極包含能夠吸藏和釋放鋰離子的負極活性物質、或能夠將鋰金屬作為負極活性物質溶解和析出的材料,
所述電解質是非水電解液。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池,
所述負極包含能夠吸藏和釋放鋰離子的負極活性物質、或能夠將鋰金屬作為負極活性物質溶解和析出的材料,
所述電解質是固體電解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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