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拼接顯示裝置和顯示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744378.0 | 申請日: | 2018-07-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326226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6-17 |
| 發明(設計)人: | 李冠鋒;蔡宗翰;吳湲琳 | 申請(專利權)人: |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9F9/302 | 分類號: | G09F9/3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駱希聰 |
| 地址: | 中國臺灣新竹科學工*** | 國省代碼: | 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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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拼接 顯示裝置 | ||
1.一種拼接顯示裝置,包括:
一第一拼接基板,包括一第一部分和一第二部分,其中該第一部分包括至少一第一像素,該第二部分包括至少一第二像素,且該至少一第一像素及該至少一第二像素的每一者分別包括多個發光單元;以及
一第二拼接基板,相鄰于該第一拼接基板的該第一部分,且該第二拼接基板包括多個發光單元;
其中該第一部分的該多個發光單元的單元密度定義為一第一單元密度,該第二部分的該多個發光單元的單元密度定義為一第二單元密度,且該第一單元密度大于該第二單元密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二單元密度與該第一單元密度的比值在0.2至0.95的范圍內。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二拼接基板包括一第三部分和一第四部分,該第三部分位于該第一部分與該第四部分之間,該第三部分的發光單元的單元密度定義為一第三單元密度,該第四部分的發光單元的單元密度定義為一第四單元密度,且該第三單元密度大于該第四單元密度。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一單元密度與該第三單元密度的比值在0.8至1.25的范圍內。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一拼接基板更包括一第五部分位于該第一部分與該第二部分之間,該第五部分的發光單元的單元密度定義為一第五單元密度,且該第五單元密度大于該第二單元密度并小于該第一單元密度。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一部分的該多個發光單元的一者的尺寸小于該第二部分的該多個發光單元的一者的尺寸。
7.一種拼接顯示裝置,包括:
一第一拼接基板,包括多個第一像素和多個第二像素,該多個第一像素中的每一者和該多個第二像素中的每一者各自包括多個發光單元;以及
一第二拼接基板,相鄰于該第一拼接基板的該多個第一像素,且該多個第一像素在該第二拼接基板和該多個第二像素之間;
其中該多個第一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顏色排列方式和該多個第二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顏色排列方式相同,該多個第一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距離定義為一第一距離,該多個第二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距離定義為一第二距離,且該第一距離小于該第二距離。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一距離與該第二距離的比值在0.2至0.95的范圍內。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多個第一像素中的相鄰兩者之間的距離大于該多個第二像素中的相鄰兩者之間的距離。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二拼接基板包括多個第三像素和多個第四像素,該多個第三像素位于該多個第一像素與該多個第四像素之間,該多個第三像素中的每一者和該多個第四像素中的每一者各自包括多個發光單元,該多個第三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顏色排列方式和該多個第四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顏色排列方式相同,且該多個第三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距離定義為一第三距離,該多個第四像素的一者中的兩相鄰發光單元之間的距離定義為一第四距離,且該第三距離小于該第四距離。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第一距離與該第三距離的比值在0.8至1.25的范圍內。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拼接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兩相鄰的該多個第一像素的一者和該多個第三像素的一者的像素間距定義為一第一像素間距,兩相鄰的第二像素的像素間距定義為一第二像素間距,且該第一像素間距與該第二像素間距的比值在0.9至1.5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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