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用于車輛的電控轉向系統(tǒng)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810693524.1 | 申請日: | 2018-06-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8602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8-11-23 |
| 發(fā)明(設計)人: | 關超文;馬寧;趙越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中云智車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D5/04 | 分類號: | B62D5/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理工大學專利中心 11120 | 代理人: | 仇蕾安;楊志兵 |
| 地址: | 102208 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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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轉向器 電控轉向系統(tǒng) 轉接軸 橫向拉桿 轉向車輪 轉向電機 減速機 偏轉 旋轉運動轉化 輸出端相連 傳動效率 軸向平行 轉向指令 傳動鏈 車輪 電機 | ||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用于車輛的電控轉向系統(tǒng),采用電機直接發(fā)出轉向指令,進而通過傳動機構實現車輪偏轉,具有整體結構簡單,傳動鏈短,傳動效率以及精度高的優(yōu)點。該電控轉向系統(tǒng)包括:轉向電機、減速機、轉接軸、轉向器和橫向拉桿;所述轉向電機通過減速機與所述轉接軸相連,所述轉接軸與轉向器相連,所述轉向器用于將旋轉運動轉化為橫向的直線運動,所述橫向為與轉向車輪軸向平行的方向;所述橫向拉桿的一端與所述轉向器輸出端相連,另一端與轉向車輪相連。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轉向系統(tǒng),具體涉及一種電控轉向系統(tǒng),屬于車輛設計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目前無人車輛的發(fā)展正迎來新一輪的熱潮,包括無人物流車、無人擺渡車、無人巴士、無人貨運車等無人車輛。與傳統(tǒng)車輛不同,無人車輛不需要可供人進行操作的轉向系統(tǒng)、油門踏板及制踏板。因此,無人車輛的轉向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及制動系統(tǒng)必須獨立進行正向研發(fā)。
發(fā)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用于車輛的電控轉向系統(tǒng),采用電機直接發(fā)出轉向指令,進而通過傳動機構實現車輪偏轉,具有整體結構簡單,傳動鏈短,傳動效率以及精度高的優(yōu)點。
所述的用于車輛的電控轉向系統(tǒng)包括:轉向電機、減速機、轉接軸、轉向器和橫向拉桿;
所述轉向電機通過減速機與所述轉接軸相連,所述轉接軸與轉向器相連,所述轉向器用于將旋轉運動轉化為橫向的直線運動,所述橫向為與轉向車輪軸向平行的方向;
所述橫向拉桿的一端與所述轉向器輸出端相連,另一端與轉向車輪相連。
所述轉向器具有兩個輸出端,其兩個輸出各連接一個橫向拉桿,兩根橫向拉桿的另一端分別與兩個轉向車輪相連。
所述轉向器為齒輪齒條機構,所述中轉接軸與齒輪齒條機構的齒輪同軸固接,所述橫向拉桿與所述齒條相連。
有益效果:
該系統(tǒng)采用電機直接發(fā)出轉向指令,采用齒輪齒條式換向傳動裝置及橫向拉桿實現車輪偏轉,具有整體結構簡單,傳動鏈短,傳動效率以及精度高的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主視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爆炸圖;
圖3為本發(fā)明側視圖;
圖4為本發(fā)明側剖示圖。
其中:1-轉向電機,2-減速機,3-轉接軸,4-轉向器上支撐,5-轉向器下支撐,6-橫向拉桿,7-轉向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并舉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詳細描述。
本實施例提供一種用于無人車的利用電機驅動的轉向系統(tǒng)。如圖1-4所示,該轉向系統(tǒng)包括:轉向電機1、減速機2、轉接軸3、轉向器7和兩個橫向拉桿6。其中轉向電機1為伺服電機,轉向電機1的輸出軸通過自身上的螺栓孔與減速機2的輸入軸螺紋連接,減速機2的輸出軸與轉接軸3的一端通過平鍵連接,轉接軸3的另一端與轉向器7通過花鍵連接,轉向器7通過轉向器上支撐4以及轉向器下支撐5固連于車架上。
轉向器7為齒輪齒條機構,其中轉接軸3與齒輪齒條機構的齒輪通過花鍵同軸連接,齒輪齒條機構的齒條的兩端各連接一根橫向拉桿6,由此轉接軸3在轉動時帶動齒輪齒條運動,推動橫向拉桿6進行直線運動。其中橫向拉桿6的軸向與轉向車輪的軸向平行,兩根橫向拉桿6的另一端分別連接兩個轉向車輪,由此轉向系統(tǒng)的轉向通過電機1來控制。
該轉向系統(tǒng)的動力傳輸路徑為:轉向電機1通過減速器2將扭矩輸入至轉接軸3,隨后轉接軸3將扭矩傳輸至轉向器7,轉向器7內齒輪齒條將輸入軸輸入扭矩轉化為橫向力傳遞至轉向橫拉桿6從而控制轉向輪擺動轉向。
綜上所述,以上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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