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力傳送裝置和電力接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586633.3 | 申請日: | 2018-06-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245254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1-18 |
| 發明(設計)人: | 三澤崇弘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2J7/02 | 分類號: | H02J7/02;H02J50/12;H02J50/70;H02J50/80;B60L53/12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韓峰;孫志湧 |
| 地址: | 日本愛知***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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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力 傳送 裝置 接收 | ||
1.一種電力傳送裝置,包括:
電力傳送單元,其被配置成將待傳送的交流電力非接觸地傳送至電力接收裝置的電力接收單元;以及
控制器,其被配置成調節表示所述待傳送的電力的頻率的電力傳送頻率,
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i)使用從所述電力接收裝置接收到的信息,來判定所述電力接收裝置是否具有調節所述電力接收單元的諧振頻率的功能,以及
(ii)使用所述判定的結果,來判定是否執行被應用于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控制,
其中,
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當所述電力接收裝置不具有調節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功能時,所述控制器調節所述待傳送的電力的所述頻率;以及
當所述電力接收裝置具有調節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功能時,所述控制器
(i)比較所述諧振頻率的可控制性與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可控制性,以及
(ii)如果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高于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則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力傳送裝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如果所述電力接收裝置具有調節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功能并且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低于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則所述控制器
(i)將所述電力傳送頻率固定為預定值而不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以及
(ii)向所述電力接收裝置發送信號以請求調節所述諧振頻率。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力傳送裝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當所述電力接收裝置指定所述電力傳送頻率時,所述控制器
(i)將所述電力傳送頻率固定為由所述電力接收裝置指定的值,而不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以及
(ii)向所述電力接收裝置發送信號以請求調節所述諧振頻率。
4.一種電力接收裝置,包括:
電力接收單元,其被配置成非接觸地接收從電力傳送裝置傳送的交流電力;以及
控制器,其被配置成調節所述電力接收單元的諧振頻率,
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i)使用從所述電力傳送裝置接收的信息,來判定所述電力傳送裝置是否具有調節表示所傳送的電力的頻率的電力傳送頻率的功能,以及
(ii)使用所述判定的結果,來判定是否執行被應用于調節所述諧振頻率的控制,
其中,
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當所述電力傳送裝置不具有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功能時,調節所述諧振頻率;以及
當所述電力傳送裝置具有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功能時,所述控制器
(i)比較所述諧振頻率的可控制性與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可控制性,以及
(ii)如果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高于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則調節所述諧振頻率。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力接收裝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如果所述電力傳送裝置具有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功能并且所述諧振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低于所述電力傳送頻率的所述可控制性,則所述控制器
(i)將所述諧振頻率固定為預定值而不調節所述諧振頻率,以及
(ii)向所述電力傳送裝置發送信號以請求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力接收裝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
當所述電力傳送裝置指定所述諧振頻率時,所述控制器
(i)將所述諧振頻率固定為由所述電力傳送裝置指定的值,而不調節所述諧振頻率,以及
(ii)向所述電力傳送裝置發送信號以請求調節所述電力傳送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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