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照明的氣流控制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810262641.2 | 申請日: | 2018-03-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692284A | 公開(公告)日: | 2018-10-23 |
| 發明(設計)人: | 斯圖爾特·C·薩爾特;保羅·肯尼思·德洛克;特里·R·洛布辛格;戴夫·布萊恩·格利克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特全球技術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43/20 | 分類號: | F21S43/20;F21V5/04;F21V9/30;F21V23/04;B60R13/00;B60R19/50;F21W103/20;F21W107/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連和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 代理人: | 楊帆 |
| 地址: | 美國密歇根州迪爾***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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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氣流控制裝置 保險杠組件 發光結構 照明系統 車輛照明 光源設置 激發光 發光 響應 配置 | ||
1.一種照明系統,包括:
保險杠組件,所述保險杠組件設置在車輛上;
光源,所述光源設置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上;
氣流控制裝置,所述氣流控制裝置設置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下方;以及
第一發光結構,所述第一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氣流控制裝置上,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配置為響應于接收到激發光而發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進一步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配置為基于多個輸入激活所述光源。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可以包含長持續發光材料,以使所述第一發光結構在所述激發光不再存在之后的一段時間繼續發射光。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氣流控制裝置具有第一豎直部分和向車輛前方延伸的第二部分。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第二部分上,所述第二部分配置為使轉換后的光指向車輛前方。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進一步包括:
成像器,其中轉換后的光響應于所述激發光的接收而從所述第一發光結構被引導到所述成像器的視場內。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進一步包括:
第二發光結構,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設置在車輛中線的第一側上,并且所述第二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車輛中線的第二側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和所述第二發光結構配置為響應于轉向指示器的啟動而獨立激活的轉向信號裝置。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進一步包括:
與所述光源可操作地連接的透鏡,所述透鏡具有疏水性和親水性。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限定在發光和非發光狀態下可見的標記。
11.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中所述照明系統是車輛照明系統。
12.一種制造照明系統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將保險杠組件定位在車輛上;
在所述保險桿組件上設置光源;
將氣流控制裝置附接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下方;以及
將第一發光結構設置在所述氣流控制裝置上,其中所述第一發光結構配置為響應于接收到激發光而發光。
13.一種車輛照明系統,包括:
保險杠組件,所述保險杠組件設置在車輛上;
光源,所述光源設置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上,所述光源與透鏡可操作地連接;
氣流控制裝置,所述氣流控制裝置設置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下方;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配置為選擇性地激活所述光源,其中所述光源使激發光指向所述氣流控制裝置。
14.一種用于車輛的照明系統,包括:
保險杠組件,所述保險杠組件設置在車輛上;以及
光源,所述光源設置在發動機艙前方,所述光源與透鏡可操作地連接,其中所述光源朝向設置在所述保險杠組件下方的氣流控制裝置發射激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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