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組件和電子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171030.7 | 申請日: | 2018-0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390967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8-18 |
| 發明(設計)人: | 王世超 | 申請(專利權)人: |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H04M1/03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郝傳鑫;熊永強 |
| 地址: | 523860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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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 組件 電子設備 | ||
1.一種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組件包括至少兩個功能器件及受話器,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相鄰設置,且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之間形成至少一個導音通道,且所述受話器的前音腔密封連通至所述至少一個導音通道,以將所述受話器的前音腔發出的聲音信號經所述至少一個導音通道傳遞至外部環境,所述導音通道用于設置于對應一顯示屏的非顯示區域的位置,所述兩個功能器件中的每一個包括攝像頭模組、虹膜識別模組、人臉識別模組、指紋識別模組、閃光燈、感光傳感器中的一種或多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的外周壁包圍形成所述導音通道。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導音通道包括導音件,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包括相鄰設置的第一功能器件和第二功能器件,所述第一功能器件和所述第二功能器件之間形成收容空間,所述導音件設于所述收容空間內。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功能器件包括第一基座和設于所述第一基座上的第一功能件,所述第二功能器件包括第二基座和設于所述第二基座上的第二功能件,所述第二基座與所述第一基座相鄰設置,所述第一功能件和所述第二功能器件之間形成所述收容空間。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受話器與所述第一功能器件和所述第二功能器件并排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基座與所述第一基座之間形成與所述收容空間相連通的間隙,所述導音件設于所述間隙及所述收容空間內。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受話器設于所述間隙遠離所述收容空間的一側,且所述受話器與所述第一功能器件、所述第二功能器件及所述導音件堆疊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1~7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導音通道具有導音腔和設于所述導音腔的相對兩端的第一開口和第二開口,所述第一開口密封連通于所述受話器的前音腔,所述第二開口用于密封連通顯示模組上的受話窗口,以使聲音信號依次通過所述第一開口、所述導音腔及所述第二開口傳輸至所述受話窗口。
9.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8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子組件。
10.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設備包括至少兩個功能器件、受話器及顯示模組,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相鄰設置,且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之間形成至少一個導音通道,且所述受話器的前音腔密封連通至所述至少一個導音通道,所述顯示模組的非顯示區上設有受話窗口,所述受話窗口密封連通所述至少一個導音通道,以將所述受話器的前音腔發出的聲音信號經所述至少一個導音通道及所述受話窗口傳遞至外部環境,所述導音通道用于設置于對應一顯示屏的非顯示區域的位置,所述兩個功能器件中的每一個包括攝像頭模組、虹膜識別模組、人臉識別模組、指紋識別模組、閃光燈、感光傳感器中的一種或多種。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模組的非顯示區上有透光部,所述透光部正對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所述透光部以透過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接收或發送的光信號。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受話器與所述至少兩個功能器件并排設置,且所述受話器與所述顯示模組的顯示區至少部分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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