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改善病毒轉導的化合物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810168851.5 | 申請日: | 2012-09-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220246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7-12 |
| 發(fā)明(設計)人: | 加勒特·科林斯·赫夫納;亞伯拉罕·艾薩克·巴桑 | 申請(專利權)人: | 藍鳥生物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2N5/10 | 分類號: | C12N5/10;C12N15/867;A61K35/28;A61P7/06;A61P7/00;A61P5/38 |
| 代理公司: | 北京英賽嘉華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04 | 代理人: | 王達佐;洪欣 |
| 地址: | 美國馬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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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改善 病毒 轉導 化合物 | ||
1.增加與慢病毒一起培養(yǎng)的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的轉導效率的方法,其包括:在包含前列腺素E2 (PGE2)或16,16-二甲基PGE2的培養(yǎng)基中用所述慢病毒轉導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其中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不是人胚胎干細胞;
其中在前列腺素E2 (PGE2)或16,16-二甲基PGE2和促進所述造血干細胞或祖細胞擴增的一個或多個生長因子的存在下用所述慢病毒轉導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為CD34+造血干細胞。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為CD34+造血祖細胞。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為CD34+造血干細胞和造血祖細胞。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50%的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被轉導。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75%的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被轉導。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90%的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被轉導。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還包括將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和慢病毒在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抑制劑的存在下培養(yǎng)。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HDAC抑制劑選自:曲古抑菌素A (TSA)、丙戊酸(VPA)、丁酸鈉、辛二酰苯胺異羥肟酸(SAHA)、苯基丁酸鈉、縮酚酸肽、trapoxin (TPX)、含有環(huán)異羥肟酸的肽1 (CHAP1)、MS-275、LBH589和PXD-101。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慢病毒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慢病毒被水皰性口炎病毒G-蛋白(VSV-G)包膜蛋白假型化。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個或多個生長因子包括干細胞因子(SC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和胎肝酪氨酸激酶3(FLT3)配體。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將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在前列腺素E2 (PGE2)或16,16-二甲基PGE2的存在下用所述慢病毒轉導至少24小時。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轉導的前24小時期間,將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在前列腺素E2 (PGE2)或16,16-二甲基PGE2的存在下用所述慢病毒轉導。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轉導的前24小時至前48小時期間,將所述CD34+造血干細胞或造血祖細胞在前列腺素E2 (PGE2)或16,16-二甲基PGE2的存在下用所述慢病毒轉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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