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應用催化劑分解硫化氫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136034.1 | 申請日: | 2018-02-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127602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9-25 |
| 發明(設計)人: | 張婧;任君朋;李亞輝;張鐵;孫峰;石寧;徐偉;金滿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C01B3/04 | 分類號: | C01B3/04;C01B17/04;B01J19/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潤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3 | 代理人: | 陳靜;嚴政 |
| 地址: | 100728 北***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應用 催化劑 分解 硫化氫 方法 | ||
1.一種應用催化劑分解硫化氫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將含有硫化氫的原料氣引入至低溫等離子體反應器中,并且在介質阻擋放電條件下與該低溫等離子體反應器中的分解催化劑接觸以進行分解反應,其中,所述分解催化劑中含有載體、負載在所述載體上的活性金屬組分以及助劑,所述載體為分子篩、氧化鋁和氧化硅中的至少一種,所述活性金屬組分為選自第IB族、第IIB族、第IVB族、第VB族、第VIB族、第VIIB族、第VIII族金屬元素中的至少一種,以及所述助劑為選自K、Na、N和P中的至少一種元素;以所述分解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所述載體的含量為40~90重量%,所述活性金屬組分以氧化物計的含量為1~50重量%,所述助劑以氧化物計的含量為0.01~10重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以所述分解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所述載體的含量為62~85重量%,所述活性金屬組分以氧化物計的含量為7~30重量%,所述助劑以氧化物計的含量為0.1~8重量%。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助劑為K和/或Na。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載體中含有作為組分A的分子篩和作為組分B的氧化鋁和/或氧化硅。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組分A和所述組分B的含量重量比為1:(0.01~1.2)。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組分A和所述組分B的含量重量比為1:(0.05~0.95)。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組分A和所述組分B的含量重量比為1:(0.1~0.8)。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分子篩選自中孔分子篩和大孔分子篩中的至少一種。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孔分子篩的平均孔徑為大于等于0.3nm至小于0.6nm;所述大孔分子篩的平均孔徑為0.6~1.0nm。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孔分子篩選自ZSM-35、ZSM-48、ZSM-5、ZSM-11、ZSM-22、ZSM-23、ZSM-12、ZSM-57和SAPO-11中的至少一種;
所述大孔分子篩選自ZSM-20、SAPO-5、USY、ZSM-3、SAPO-37、β分子篩、MCM-68和絲光沸石中的至少一種。
11.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分子篩為中孔分子篩和大孔分子篩的混合物。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中孔分子篩和所述大孔分子篩的含量重量比為1:(0.05~0.85)。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中孔分子篩和所述大孔分子篩的含量重量比為1:(0.25~0.55)。
1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活性金屬組分為選自Cu、Ag、Zn、Cd、Ti、Zr、V、Cr、Mo、W、Mn、Fe、Co、Ni、Pd和Pt中的至少一種金屬元素。
15.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解催化劑中,所述活性金屬組分為選自Ti、Zr、Mo、W、Mn、Co、Ni和Cr中的至少一種金屬元素。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未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810136034.1/1.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