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114614.0 | 申請日: | 2018-02-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533371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07 |
| 發明(設計)人: | N·彼得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寶馬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1N3/30 | 分類號: | F01N3/30;F01N13/00;F01N3/035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張立國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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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排氣 設備 內燃機 | ||
1.具有排氣設備(2)的內燃機(1),該排氣設備用于導出內燃機(1)的廢氣,其中,在所述排氣設備(2)中布置有顆粒過濾器(3),并且設有次級空氣入口(4),所述次級空氣入口用于將次級空氣經由封閉元件(5)引入到排氣設備(2)中,并且所述次級空氣入口(4)在排氣設備(2)中沿廢氣的流動方向布置在顆粒過濾器(3)下游,其特征在于,該內燃機(1)具有帶有渦輪機(6)和壓縮機(7)的排氣渦輪增壓器,其中,所述渦輪機(6)在排氣設備(2)中布置在內燃機(1)與顆粒過濾器(3)之間,而所述壓縮機(7)布置在內燃機(1)的新鮮空氣線路(8)中,并且所述次級空氣入口(4)能經由次級空氣管路(9)與在壓縮機(7)和內燃機(1)之間的新鮮空氣線路(8)引導空氣地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次級空氣入口(4)能經由次級空氣管路與電氣的壓縮機引導空氣地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在排氣設備(2)中,沿廢氣的流動方向在顆粒過濾器(3)下游設有至少兩個次級空氣入口(4)。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在排氣設備(2)中,在內燃機(1)與顆粒過濾器(3)之間布置有第一催化器(10)。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催化器(10)是三元催化器(11)或氮氧化物存儲催化器(12)或可加熱的催化器(13)。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在排氣設備(2)中,沿廢氣的流動方向在次級空氣入口(4)下游布置有第二催化器(14)。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排氣設備的內燃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催化器(14)是SCR催化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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