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廢氣凈化系統以及自動推進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90031.2 | 申請日: | 2017-12-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546356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06 |
| 發明(設計)人: | 辻誠;今井啟人;菅原康;小林慎太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科特拉 |
| 主分類號: | F01N3/20 | 分類號: | F01N3/20;B01D53/94;F01N3/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昊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12 | 代理人: | 何立波;張天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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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廢氣 凈化系統 以及 自動 推進 車輛 | ||
1.一種廢氣凈化系統,其對搭載于自動推進車輛的內燃機排出的廢氣進行凈化,其中,
所述廢氣凈化系統具有:
廢氣凈化裝置,其包含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所述廢氣從所述內燃機供給至該廢氣凈化裝置,該廢氣凈化裝置將所述廢氣凈化為能夠向大氣排放;
傳感器,其對利用所述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所述廢氣中含有的氮氧化物的濃度進行檢測;以及
處理部,其基于所述傳感器檢測到的所述濃度,針對所述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中的至少1個,判斷其性能是否維持足夠的水平,
所述處理部針對大于或等于2個的各時間間隔,根據在所述時間間隔內由所述傳感器檢測到的所述濃度、在所述時間間隔內向所述內燃機供給的空氣的量或流量或者在所述時間間隔內由所述內燃機排出的所述廢氣的量或流量、以及所述時間間隔內的所述自動推進車輛的行駛距離或者行駛速度,對所述自動推進車輛每單位行駛距離排出的氮氧化物的量進行計算,根據所述自動推進車輛每單位行駛距離排出的氮氧化物的量相對于所述自動推進車輛的累計行駛距離的變化,對所述自動推進車輛每單位行駛距離排出的氮氧化物的量達到第3設定值的累計行駛距離進行推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其中,
在所述傳感器檢測到的所述濃度小于第1設定值或者小于或等于所述第1設定值的情況下,所述處理部針對所述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的所述至少1個,判斷為其性能維持足夠的水平。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其中,
所述處理部根據在某個時間間隔內由所述傳感器檢測到的所述濃度、在所述時間間隔內向所述內燃機供給的空氣的量或流量或者在所述時間間隔內由所述內燃機排出的所述廢氣的量或流量、以及所述時間間隔內的所述自動推進車輛的行駛距離或者行駛速度,對所述自動推進車輛每單位行駛距離排出的氮氧化物的量進行計算,在該量小于第2設定值或者小于或等于所述第2設定值時,針對所述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中的所述至少1個,判斷為其性能維持足夠的水平。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其中,
在推定出的所述累計行駛距離和實際的累計行駛距離之差小于第4設定值或者小于或等于所述第4設定值的情況下,所述處理部針對所述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中的所述至少1個,判斷為其需要更換或者其更換時機接近。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其中,
所述廢氣凈化系統還具有將所述處理部的處理結果輸出的輸出部。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其中,
所述內燃機是柴油內燃機,所述大于或等于1個的廢氣凈化用催化劑包含吸藏還原催化劑、尿素選擇還原催化劑以及碳化氫選擇還原催化劑中的至少1種。
7.一種自動推進車輛,其中,
所述自動推進車輛具有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廢氣凈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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