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磨銳裝置和便攜式工具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73764.5 | 申請日: | 2017-1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023019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12 |
| 發明(設計)人: | P·海伍德;T·貝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D63/16 | 分類號: | B23D63/16;B24D15/06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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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裝置 便攜式 工具機 | ||
1.一種用于便攜式工具機的磨銳裝置,該磨銳裝置具有:
-至少一個磨削單元(14a;14b),該磨削單元為了磨銳便攜式工具機的切割條(18a)的至少一個切割元件(16a)而具有至少一個可運動地受支承的磨削元件;
-至少一個操縱單元,用于使所述至少一個磨削元件相對于切割條(18a)運動;和,
-至少一個限制單元,至少用于限制在磨銳過程期間能借助所述至少一個磨削元件施加到所述至少一個切割元件(16a)上的磨銳力,
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限制單元設置用于限制能借助所述至少一個磨削元件施加到所述至少一個切割元件(16a)上的磨銳力的作用的時長。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包括至少一個機械式力轉換器(26a;26b)和/或至少一個電子裝置(28a;28b),用于限制磨銳力和磨銳力的作用的時長。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構造成,使得磨銳力和磨銳力的作用的時長相互成反比。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流體阻尼器元件,至少用于阻尼能由操作者從操縱單元施加到限制單元(24a;24b)上的操作力。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具有相對于彼此可樞轉的和/或可旋轉的至少兩個運動傳遞元件,所述運動傳遞元件能借助限制單元的至少一個流體阻尼器元件運動,其中,磨削元件布置在所述運動傳遞元件中的至少一個運動傳遞元件上。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具有:至少一個復位彈簧元件(38a),用于將磨削元件復位到初始位置中;和,至少一個流體阻尼器元件,至少用于阻尼能由操作者從操縱單元施加到限制單元上的操作力,其中,復位彈簧元件(38a)的最大彈簧力大于最大流體阻尼器力,用于流體阻尼器元件的活塞桿(74a,76a)的與操作者的操作力無關的伸出運動。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限制單元具有至少一個保持元件(40a),該保持元件設置用于將限制單元的至少一個運動傳遞元件在未超過操縱力邊界值的情況下保持在未操縱位置中。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止擋變化單元(42a),用于根據所述至少一個磨削元件的磨損和/或所述至少一個切割元件(16a)的磨損來改變限制單元的機械式止擋元件(44a)的位置。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輸出單元(46a),該輸出單元根據機械式止擋元件(44a)的位置向操作者輸出磨損信息。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工具機是鏈鋸。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條是鋸鏈。
12.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限制單元還限制磨銳力。
13.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磨銳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運動傳遞元件是杠桿。
14.一種便攜式工具機,其具有根據權利要求1至13之一所述的磨銳裝置。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便攜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工具機是鏈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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