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摩托車的制動系統產生的制動力的控制裝置及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48457.1 | 申請日: | 2017-07-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562747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5-11 |
| 發明(設計)人: | 小野俊作;鈴木康二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T8/17 | 分類號: | B60T8/17;B60T8/3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張澤洲;王麗輝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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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摩托車 制動 系統 產生 控制 裝置 方法 | ||
1.一種控制裝置,是摩托車的制動系統產生的制動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推定車體速度取得部和制動力控制執行部,
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取得部取得基于車輪的速度信息推定的前述摩托車的推定車體速度,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部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取得部取得的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前述控制裝置還具備修正車體速度取得部,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取得部取得前述摩托車的實測車體速度被向低速側修正的值即修正車體速度,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部在前述摩托車減速時,在呈前述推定車體速度比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大的狀態的情況下,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在呈前述推定車體速度比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小的狀態的情況下,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修正車體速度通過對各時刻取得的前述實測車體速度乘以縮小系數來向低速側修正。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修正車體速度通過將各時刻取得的前述實測車體速度置換成從前述摩托車開始減速起至該時刻取得的最低的前述實測車體速度來向低速側修正。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部在前述摩托車減速時,在前述實測車體速度呈增加傾向的狀態且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呈比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小的狀態的情況下,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部在各時刻取得的前述實測車體速度不為從前述摩托車開始減速時起至該時刻所取得的最低的前述實測車體速度的狀態持續基準時間以上的情況下,判定成前述實測車體速度向前述增加傾向的狀態過渡。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部在從前述實測車體速度向前述增加傾向的狀態過渡起至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向呈前述修正車體速度以上的狀態過渡的期間,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7.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實測車體速度基于前述摩托車的車輪以外的部分的速度信息來取得。
8.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實測車體速度基于除了前述摩托車的前述車輪之外的車輪的速度信息來取得。
9.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摩托車減速時,執行防抱死制動控制。
10.一種控制方法,是摩托車的制動系統產生的制動力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備推定車體速度取得步驟和制動力控制執行步驟,
在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取得步驟中,取得基于車輪的速度信息推定的前述摩托車的推定車體速度,
在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步驟中,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取得步驟中取得的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前述控制方法還具備修正車體速度取得步驟,在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取得步驟中,取得前述摩托車的實測車體速度被向低速側修正的值即修正車體速度,
前述制動力控制執行步驟在前述摩托車減速時,在呈前述推定車體速度比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大的狀態的情況下,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推定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在呈前述推定車體速度比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小的狀態的情況下,使前述制動系統產生與前述修正車體速度對應的前述制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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