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及其相關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80047904.1 | 申請日: | 2017-06-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6410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4-16 |
| 發明(設計)人: | C·D·保扎;T·拉胡森 | 申請(專利權)人: | 美國基因技術國際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48/00 | 分類號: | A61K48/00;C12N15/113;C12N15/86;C12N15/867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余穎;陳揚揚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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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起始蛋白 病毒 復制起點 異源性 病毒遞送系統 運載體 整合 整合酶基因 基因產物 缺陷型 誘導型 基因 | ||
1.一種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a.病毒運載體,其中所述病毒運載體包含缺陷型整合酶基因;
b.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
c.編碼至少一個起始蛋白的序列,所述至少一個起始蛋白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其中,表達所述編碼至少一個起始蛋白的序列是誘導型的,所述至少一個起始蛋白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和
d.至少一個基因、基因產物、shRNA、siRNA、miRNA或感興趣的其他RNA。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病毒運載體是慢病毒。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來自乳頭瘤病毒。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來自人乳頭瘤病毒或牛乳頭瘤病毒。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來自人乳頭瘤病毒16型(HPV16)。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來自HPV16的長控制區(LCR)。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包含SEQ ID NO:1。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包含SEQ ID NO:1的5′短截。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包含SEQ ID NO:1的至少約200個核苷酸、或至少約300個核苷酸、或至少約400個核苷酸、或至少約500個核苷酸、或至少約600個核苷酸或至少約700個核苷酸的5′短截。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包含與HPV16的LCR的Frag 1(SEQ ID NO:2)、Frag 2(SEQ ID NO:3)、Frag 3(SEQ ID NO:4)或Frag 4(SEQ ID NO:5)至少約80%的序列相同性、或至少約85%的序列相同性、或至少約90%的序列相同性、或至少約95%的序列相同性、或至少約98%的序列相同性。
11.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包含HPV16的LCR的Frag 1(SEQ ID NO:2)、Frag 2(SEQ ID NO:3)、Frag 3(SEQ ID NO:4)或Frag 4(SEQ ID NO:5)。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的所述至少一個起始蛋白包含E1或其操作性片段。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的所述至少一個起始蛋白包含E2或其操作性片段。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的所述至少一個起始蛋白包含EBNA-1或其操作性片段。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非整合病毒遞送系統,其中,所述系統包括至少兩個起始蛋白,所述至少兩個起始蛋白對所述異源性病毒附加型DNA復制起點具有特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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