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腺病毒的熱滅活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80033212.1 | 申請日: | 2017-03-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196106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11 |
| 發明(設計)人: | 克里斯托弗·J·默里森;詹姆士·D·馬雷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維度治療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2N15/861 | 分類號: | C12N15/861;C12N15/864;C12N7/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 11627 | 代理人: | 孫秀武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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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輔助病毒 緩沖液 熱滅活 三價陽離子 生物活性 樣品加熱 基因組 親液鹽 腺病毒 二價 | ||
1.一種在含有輔助病毒顆粒、腺相關病毒顆粒和緩沖液的樣品中滅活輔助病毒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將樣品加熱至溫度大于或等于45℃,
其中緩沖液包含濃度為10mM以上的二價或三價陽離子,或濃度為10mM或以上的親液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5℃和65℃之間的溫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5℃和60℃之間的溫度。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5℃和55℃之間的溫度。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7℃和53℃之間的溫度。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8℃。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加熱所述樣品至49℃。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保持所述樣品在所述溫度1分鐘至6小時之間的時間。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保持所述樣品在所述溫度10至180分鐘之間的時間。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保持所述樣品在所述溫度20至180分鐘之間的時間。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保持所述樣品在所述溫度20至60分鐘之間的時間。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保持所述樣品在所述溫度20至40分鐘之間的時間。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導致輔助病毒的對數去除率為6.3以上。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大于4.7kb的DNA的基因組。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約5.1kb的DNA的基因組。
16.如權利要求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約4.7kb的DNA的基因組。
17.如權利要求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約4.0kb的DNA的基因組。
18.如權利要求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約3.0kb的DNA的基因組。
19.如權利要求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腺相關病毒顆粒包含基本上自身互補的基因組。
2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緩沖液還包含離液鹽。
21.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離液鹽是尿素鹽。
22.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離液鹽是胍鹽。
2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緩沖液還包含選自甘油、丙二醇和1,6-己二醇的多元醇。
2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緩沖液在4℃和70℃之間的溫度維持pH在3.0和10.0之間。
2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緩沖液在4℃和70℃之間的溫度維持pH在7.0和9.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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