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個人聲音設備的頭上/頭外檢測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30704.5 | 申請日: | 2017-04-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196877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17 |
| 發明(設計)人: | M·埃格澤;J·H·卡特爾;M·奧瑞斯卡寧 | 申請(專利權)人: | 伯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R1/10 | 分類號: | H04R1/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王茂華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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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個人 聲音 設備 檢測 | ||
1.一種控制個人聲音設備的方法,包括:
對設置在個人聲音設備的聽筒殼體的腔內的內麥克風輸出的內信號和設置在所述個人聲音設備上以便聲學耦合到所述聽筒殼體外部的環境的外麥克風輸出的外信號中的至少一者執行第一分析,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抖振事件;
對所述內信號和所述外信號中的至少一者執行第二分析,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的使用者的語音事件;
響應于確定發生了抖振事件并且未發生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的使用者的語音事件,對所述內信號和所述外信號執行第三分析;
基于對所述內信號和所述外信號的所述第三分析確定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的操作狀態,所述操作狀態包括第一狀態和第二狀態,在所述第一狀態下,所述聽筒定位在耳朵附近,在所述第二狀態下,所述聽筒不在所述耳朵附近;以及
當確定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的所述操作狀態指示所述操作狀態改變時,在個人聲音設備或與所述個人聲音設備通信的設備處發起操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發起所述操作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種:改變功率狀態,改變主動降噪狀態,以及改變所述個人聲音設備或與所述個人聲音設備通信的設備的音頻輸出狀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執行所述第三分析包括執行分類分析以確定所述聽筒的所述操作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類分析包括降維分析。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降維分析包括主成分分析、線性判別分析、神經網絡分析、Fisher判別分析和二次判別分析中的一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執行所述第三分析包括計算所述外信號與所述內信號在多個頻率范圍上的頻率響應之比。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執行所述第三分析還包括將每個頻率響應之比乘以預定權重以產生多個加權比率,并將所述加權比率求和以產生指示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的所述操作狀態的狀態值。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執行所述第三分析還包括將所述狀態值與第一預定閾值進行比較,以確定所述個人聲音設備是處于所述第一狀態還是所述第二狀態。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執行所述第三分析還包括將所述狀態值與第二預定閾值進行比較,以確定所述個人聲音設備是否處于第三狀態,在所述第三狀態下,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由所述使用者佩戴并且所述聽筒不在所述耳朵附近。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操作狀態還包括第三狀態,在所述第三狀態下,所述個人聲音設備由所述使用者佩戴并且所述聽筒不在所述耳朵附近。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分析包括將所述內信號在第一頻率范圍中的功率譜密度以及所述外信號在所述第一頻率范圍中的功率譜密度中的至少一者與預定閾值進行比較。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頻率范圍包括低于約10Hz的頻率。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分析包括將所述內信號在第一頻率范圍中的能量水平以及所述外信號在所述第一頻率范圍中的能量水平中的至少一者與預定閾值進行比較。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頻率范圍包括范圍在約150Hz至約1.5KHz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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