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監測聯合吸入藥理學療法管理包括心房顫動在內的心律失常在審
| 申請號: | 201780022027.2 | 申請日: | 2017-02-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0694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8-12-21 |
| 發明(設計)人: | 蘭加查里·納拉辛漢;路易斯·貝拉爾迪內利;卡洛斯·A·舒樂 | 申請(專利權)人: | 英凱達治療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458 | 分類號: | A61K31/4458;A61B5/0464;A61B5/046;A61M1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賀淑東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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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監測 心律失常 藥理學療法 心房 吸入 顫動 治療 聯合 管理 | ||
1.一種治療受試者的心律失常的方法,包括:
(a)借助電子監測裝置識別所述受試者的心律失常;
(b)使用吸入器在小于約9分鐘內將藥物組合物霧化,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包含治療有效量的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以及
(c)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所述霧化的藥物組合物,從而治療所述心律失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a)的所述識別包括確定所述心律失常的持續時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律失常的所述持續時間為至少約2小時。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律失常的所述持續時間為至少約1小時。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心律失常的所述持續時間為至少約0.5小時。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的所述霧化在小于6分鐘內發生。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的所述霧化在小于3分鐘內發生。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足以將所述心律失常轉變為正常竇性心律的量。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至少約60mg的所述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至少約50mg的所述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11.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至少約40mg的所述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12.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為至少約30mg的所述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13.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在所述施用后約0秒至約2小時內將所述心律失常轉變為正常竇性心律。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有效量在施用后約60分鐘內將所述心律失常轉變為正常竇性心律。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在所述心律失常發作的約120分鐘內發生。
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在所述心律失常發作的約90分鐘內發生。
1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療在所述心律失常發作的約60分鐘內發生。
1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包括吸入。
1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a)之前,將電子監測芯片插入到所述受試者體內。
2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電子監測芯片由所述受試者佩戴。
21.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電子監測芯片與所述電子監測裝置通信。
22.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信為無線通信。
2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a)之前,將電子監測芯片插入到所述電子監測裝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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