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有效
申請號: | 201721854623.0 | 申請日: | 2017-12-26 |
公開(公告)號: | CN207635339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7-20 |
發明(設計)人: | 胡瀟;蔡國漢;茅忠群;諸永定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 |
主分類號: | F23D14/02 | 分類號: | F23D14/02;F23D14/46;F23D14/48;F23D14/58;F23D14/64;F23D14/84 |
代理公司: | 寧波誠源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33102 | 代理人: | 徐雪波;葉桂萍 |
地址: | 315336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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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關鍵詞: | 引射管 中心燃氣通道 本實用新型 第一腔室 內環火蓋 外環火蓋 噴嘴 濃火焰 燃氣灶 燃燒器 火孔 燃氣混合氣 外環混氣室 濃淡燃燒 中心腔室 淡火焰 混氣室 入氣口 室外環 外周腔 中環火 隔開 混氣 適配 取出 室內 | ||
1.一種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包括有:
基座(1);
內環火蓋(2),設置在基座(1)之上,并且與基座(1)之間形成中央混氣室(22);
外環火蓋(3),也設置在基座(1)之上,位于內環火蓋(2)的外圍,并且與基座(1)之間形成外環混氣室(32);
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有:
至少一個位于所述內環火蓋(2)與所述外環火蓋(3)之間的引射管(5),該引射管(5)與所述外環混氣室(32)相連通;相應地,還設置有與每一所述引射管(5)的入氣口端相適配且與所述中央混氣室(22)相連通的噴嘴(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座(1)具有與內環火蓋(2)配合形成中央混氣室(22)的中央燃氣通道(11)和與所述外環火蓋(3)配合形成外環混氣室(32)的外環燃氣通道(12),所述的引射管(5)即設置在所述的外環燃氣通道(12)的周壁上,所述的噴嘴(6)即設置在中央燃氣通道(11)的周壁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1)的中央燃氣通道(11)被分隔位于中心的中心腔室(111)和圍繞中心腔室(111)的外周腔室(112),所述中心腔室(111)對應于所述中央混氣室(22);所述的噴嘴(6)即設置在所述外周腔室(112)的外周壁上;所述基座(1)上還設有截面呈L型的環狀隔板(4),所述隔板(4)將所述外環混氣室(32)分隔成位于內側的第一腔室(321)和位于外圍的第二腔室(322),所述外環燃氣通道(12)連通所述第二腔室(322);所述的引射管(5)即設置在第一腔室(321)的內周壁上并與第一腔室(321)相連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燃氣通道(11)被一筒形腔體(7)隔開,所述筒形腔體(7)的外周壁分隔所述中心腔室(111)和外周腔室(112),所述筒形腔體(7)的外周壁與所述外周腔室(112)的內周壁之間間隔設置有至少兩個第一分隔板(8),該第一分隔板(8)將所述外周腔室(112)分隔成相互獨立的腔室(80),每個所述腔室的外周壁對應設置有噴嘴(6)。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形腔體(7)的上下兩端均敞口,所述內環火蓋(2)的頂面內壁伸入其頂部內,而底部則與所述基座(1)的中央燃氣通道(11)的底壁之間具有間隔。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室(321)內也周向地間隔設置有第二分隔板(9),該第二分隔板(9)將所述第一腔室(321)分隔成相互獨立的腔體(90),每個所述腔體(90)分別對應所述腔室(80)。
7.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環火蓋(3)的頂面內壁與環形內壁之間設有豎直向下、與所述環狀隔板(4)相對應的環狀凸壁(20),所述外環火蓋(3)的頂面于所述頂面內壁和環狀凸壁(20)之間周向均勻分布有多個中環火孔(33)。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環火孔(33)為從內向外向上傾斜的斜孔,并且該斜孔與水平面之間形成有夾角α,并且30°≤α≤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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