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固定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的管理教學藍牙耳麥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721187473.2 | 申請日: | 2017-09-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281408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27 |
| 發(fā)明(設計)人: | 羅冰雁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 |
| 主分類號: | G02C11/00 | 分類號: | G02C11/00;H04R1/10;H04R1/08;G09B19/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401120 重*** | 國省代碼: | 重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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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固定 寬度 不同 眼鏡 腳架 管理 教學 藍牙 耳麥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語音設備,具體涉及一種可固定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的管理教學藍牙耳麥。
背景技術
目前的藍牙耳麥多采用掛在耳朵上的方式進行固定,或者使用者拿在手上使用,對于戴眼鏡的人士來說,會感到十分不方便。
實用新型內容
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可固定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的管理教學藍牙耳麥。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可固定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的管理教學藍牙耳麥,包括鏡片架、藍牙收發(fā)器、麥克風、耳機、鉤狀橫條;其特征在于,所述鏡片架、兩邊設置有腳架橫桿,鏡片架下設置有鏡片,所述腳架橫桿的遠端設置有腳架膠套;所述藍牙收發(fā)器的側面設置有開關,藍牙收發(fā)器的前端設置有麥克風塑形軟管,麥克風塑形軟管與麥克風連接;藍牙收發(fā)器的后端設置有耳機塑形軟管,耳機塑形軟管與耳機連接;所述鉤狀橫條上設置有鉤圈和鉤腳,所述鉤腳嵌入藍牙收發(fā)器中,與內部的拉簧連接,被藍牙收發(fā)器中安裝的拉簧朝內拉。
所述鉤狀橫條從藍牙收發(fā)器中朝外拉開一定距離后,可以將腳架橫桿放入鉤狀橫條與藍牙收發(fā)器之間的縫隙中;所述鉤狀橫條夾住腳架橫桿后,藍牙收發(fā)器能夠被固定在腳架橫桿上。
采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藍牙收發(fā)器采用彈簧拉動橫鉤條的方式,可以使藍牙收發(fā)器固定在腳架橫桿上,不但掛取方便,而且掛靠牢固;還可以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固定藍牙收發(fā)器,非常適合戴眼鏡的教師、商界人士在多媒體教學中或日常交流中的需要,也可以作為無線收發(fā)手機語音的好幫手。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組合立體圖(收發(fā)器掛在眼睛腳架橫桿上,顯示出收發(fā)器外側的狀態(tài));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組合立體圖(收發(fā)器掛在眼睛腳架橫桿上,顯示出收發(fā)器外側的狀態(tài));
圖3是本實用新型藍牙收發(fā)器的立體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藍牙收發(fā)器的局部放大圖
圖中:10—鏡片架、11—腳架橫桿、12—鏡片、13—腳架膠套、20—藍牙收發(fā)器、21—開關、30—麥克風、31—麥克風塑形軟管、40—耳機、41—耳機塑形軟管、50—鉤狀橫條、51—鉤圈、52—鉤腳。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如圖1至圖3所示,一種可固定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的管理教學藍牙耳麥,包括鏡片架10、藍牙收發(fā)器20、麥克風30、耳機40、鉤狀橫條50;其特征在于,所述鏡片架10、兩邊設置有腳架橫桿11,鏡片架下設置有鏡片12,所述腳架橫桿11的遠端設置有腳架膠套13;所述藍牙收發(fā)器20的側面設置有開關21,藍牙收發(fā)器20的前端設置有麥克風塑形軟管31,麥克風塑形軟管31與麥克風30連接;藍牙收發(fā)器20的后端設置有耳機塑形軟管41,耳機塑形軟管41與耳機40連接;所述鉤狀橫條50上設置有鉤圈51和鉤腳52,所述鉤腳52嵌入藍牙收發(fā)器20中,與內部的拉簧連接,被藍牙收發(fā)器20中安裝的拉簧朝收發(fā)器20內部拉動;所述鉤圈51的內徑,大于腳架橫桿11的厚度。
所述鉤狀橫條50從藍牙收發(fā)器20中朝外拉開一定距離后,可以將腳架橫桿11放入鉤狀橫條50與藍牙收發(fā)器20之間的縫隙中;所述鉤狀橫條50夾住腳架橫桿11后,藍牙收發(fā)器20能夠被固定在腳架橫桿11上。
本實用新型的藍牙收發(fā)器采用彈簧拉動橫鉤條的方式,可以使藍牙收發(fā)器固定在腳架橫桿上,不但掛取方便,而且掛靠牢固;還可以在寬度不同的眼鏡腳架上固定藍牙收發(fā)器,非常適合戴眼鏡的教師、商界人士在多媒體教學中或日常交流中的需要,也可以作為無線收發(fā)手機語音的好幫手。
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是為說明本實用新型所列舉的典型實施方式,而不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所作的限定。由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提示所引申出的明顯的變化方式仍處于本實用新型的權利保護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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