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前幫機后踵撐臺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721066655.4 | 申請日: | 2017-08-2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252930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20 |
| 發明(設計)人: | 肖小寶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莞市永鉅鞋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3D11/00 | 分類號: | A43D11/00 |
| 代理公司: | 東莞市神州眾達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44251 | 代理人: | 劉漢民 |
| 地址: | 523000 廣***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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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前幫機后踵撐臺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制鞋機械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前幫機后踵撐臺結構。
背景技術
鞋類加工制作過程中,生產線上廣泛采用前幫機完成頂推撐皮工藝,前幫機主要包括壓頭、夾爪組、夾緊塊,掃刀后踵支撐機構等、其中后踵支撐機構主要包括后踵撐臺;在加工時需先將皮革包覆于鞋楦上,并將鞋頭夾設于前幫夾爪組上,而該鞋體后踵部位則須對應抵靠于后踵撐臺的壓合面上。因后踵結構固設在一定的位置,當下模向上頂推鞋楦時,即可以使皮革向上撐平,而鞋體的后踵部位因已被后踵結構緊緊壓合仍停滯于原來的壓合位置。
但在加工過程中,當夾緊塊壓合鞋面,下模向上頂推鞋楦時,由于前后受力不一,后踵部位會出現位置偏移,從而使整個鞋體位置變動,這將影響鞋型的質量;而且后踵撐臺受表面粗糙度的影響,產生相對運動時也會破壞到鞋體表面的外觀質量。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能有效防止鞋體在頂推撐皮過程中發生偏移、而又不會損壞鞋面的前幫機后踵撐臺結構。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前幫機后踵撐臺結構,包括:撐臺體、支撐塊,其特征在于:支撐塊設有卡槽,所述撐臺體設有楔合塊,楔合塊內側為壓合面,所述壓合面上弧長度b大于壓合面下弧長度a,即壓合面與楔合塊外端面不平行,壓合面上亦設有軟性材料。
優選地,所述楔合塊壓合面于水平投影方向呈圓弧型。
優選地,所述支撐塊的卡槽截面形狀為正方形。
優選地,所述軟性材料粘合在壓合面上,可進行更換。
優選地,所述軟性材料為耐磨的軟質塑料。
后踵撐臺結構通過支撐塊與前幫機連接,在前幫機工作時,夾緊塊夾緊鞋頭,后踵撐臺結構受到液壓桿的推動,其壓合面與鞋體的后踵結構壓合;下模向上頂推鞋楦,使鞋面的皮革向上撐平,由于壓合面上弧長度大于壓合面下弧長度,壓合面與楔合塊外端面存在一定傾角,因此能讓后踵停滯在固定的位置,防止鞋體在頂推撐皮過程中位置出現偏移,且壓合面上的軟性材料與鞋體表面直接接觸,避免鞋體表面質量受到損壞。
附圖說明
圖1 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 為本實用新型左視圖;
圖3 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4 為本實用新型俯視圖;
如圖所示:1撐臺體;2支撐塊;3楔合塊;4壓合面;5軟性材料;6楔合塊外端面;21卡槽;a壓合面下弧長度;b壓合面上弧長度。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如圖1~4,本實用新型通過以下的技術方案實現:一種前幫機后踵撐臺結構,包括:撐臺1和支撐塊2,其特征在于:支撐塊2設有卡槽21,所述撐臺體1設有楔合塊3,所述楔合塊3內側為壓合面4,所述壓合面上弧長度b大于壓合面下弧長度a,所述壓合面4與楔合塊外端面6不平行,壓合面4上亦設有軟性材料5。
優選地,所述壓合面4于水平投影方向呈圓弧型。
優選地,所述支撐塊2的卡槽21截面形狀為正方形。
優選地,所述軟性材料5粘合在壓合面上。
優選地,所述軟性材料5為耐磨的軟質塑料。
后踵撐臺結構通過支撐塊2與前幫機連接,在前幫機工作時,夾緊塊夾緊鞋頭,后踵撐臺結構受到液壓桿的推動,其壓合面4與鞋體的后踵結構壓合;下模向上頂推鞋楦,使鞋面的皮革向上撐平,由于壓合面上弧長度b大于壓合面下弧長度a,壓合面4與楔合塊外端面6存在一定傾角,因此能讓后踵停滯在固定的位置,防止鞋體在頂推撐皮過程中位置出現偏移,且壓合面上的軟性材料與鞋體表面直接接觸,避免鞋體表面質量受到損壞。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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