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有效
申請號: | 201720733607.X | 申請日: | 2017-06-22 |
公開(公告)號: | CN206942235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30 |
發明(設計)人: | 劉丹;張兵;郭秋英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通汽車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主分類號: | E04H3/24 | 分類號: | E04H3/24;E04H3/28;B60P3/025 |
代理公司: | 濟南圣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37221 | 代理人: | 趙敏玲 |
地址: | 252000 山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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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關鍵詞: | 宣傳 服務 折疊 舞臺 | ||
1.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包括軌道、第一舞臺、第二舞臺、第三舞臺和第四舞臺,所述的第二舞臺和第四舞臺對稱設于第三舞臺的兩側并相對于第三舞臺可向下折疊;所述的第一舞臺設于第二舞臺和第四舞臺之間并與第三舞臺相連,所述的第三舞臺相對于第一舞臺可向上折疊;
所述的第一舞臺的兩側對稱設有多個滾輪,所述的滾輪設于軌道中;所述的第一舞臺、第二舞臺、第三舞臺和第四舞臺的底部設有與其活動連接的支撐腿。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舞臺、第二舞臺、第三舞臺和第四舞臺為矩形,所述的第二舞臺和第四舞臺分別設于第三舞臺的短邊上,所述的第一舞臺設于第三舞臺的其中一條長邊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舞臺與第三舞臺的大小相同,所述的第二舞臺與第四舞臺的大小相同。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舞臺、第二舞臺、第四舞臺與第三舞臺之間通過鉸鏈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撐腿的底部設有支撐腿調節腳。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撐腿調節腳為螺紋調節腳。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軌道為U型軌道。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滾輪采用軸承,所述的軸承與軸配合并可相對于軸轉動,所述的軸安裝于第一舞臺的兩側。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三舞臺的底部兩側均設有支撐腿,所述的第一舞臺、第二舞臺和第四舞臺在遠離第三舞臺的一側底部設有支撐腿。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傳服務車用折疊舞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舞臺、第二舞臺、第三舞臺和第四舞臺的上表面鋪設竹編地板與毛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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