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654926.1 | 申請日: | 2017-06-0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211802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0 |
| 發明(設計)人: | 孫強;吳明涵;孫曉莊;蘇磊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建筑大學 |
| 主分類號: | E04G23/02 | 分類號: | E04G23/02 |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科融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4126 | 代理人: | 劉備 |
| 地址: | 230601 安徽省***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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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木梁 榫頭 加固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加固的結構,具體是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
背景技術
古建筑木結構梁柱大都以卯榫形式連接,然而卯榫節點長期受荷,加上木材本身容易受潮等材質特性的影響,在榫頭部分很容易出現糟朽等結構性損傷,榫頭很容易產生拉、壓、彎、剪破壞,造成結構局部失穩,影響木結構的整體穩定性能,甚至會使整棟建筑產生傾覆性破壞;目前廣泛采用剜補法、鐵條加固法、碳纖維布加固法、L型角鋼加固法等,但這些傳統方法施工工藝過于繁瑣,加固的效果不是最佳,同時還會對傳統古建筑的外觀造成影響,破壞古建筑原有的形制。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包括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本體;所述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本體是由新木、鋼板和螺栓組成;剔除木梁上的朽木保留原剩余榫頭,并在原朽木處開有滿足受力需要的槽,新木插接安裝在槽內部,新木端部上側和底部嵌入鋼板;所述鋼板和新木通過螺栓與木梁固定。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新木為與木梁相同樹種的干燥木材。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新木通過耐水性膠黏劑與原構件粘牢,能夠確保新木與原構件連接的整體性。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鋼板厚度應不少于12mm,并伸入柱卯內;目的在于,能夠提升榫頭整體剛度,提高卯榫節點的承載能力。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鋼板長度應超出嵌入的新木,并且伸入梁身不少于100mm;目的在于,能夠進一步提高連接的整體性和節點的剛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螺帽的下端隱入丁頭栱或雀替中,能夠不影響榫頭的原有外觀。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把朽木剔除,用新木新制,并在梁榫頭端部上側,底部嵌入鋼板,并用螺栓將鋼板、新木與木梁固定;從而在保護古建筑原有外觀的情況下對木梁榫頭構件進行加固,使卯榫節點構件剛度更大,有效的阻止木梁榫頭的破壞。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中A-A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中B-B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種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包括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本體;所述用于木梁榫頭加固的結構本體是由新木1、鋼板2和螺栓3組成;剔除木梁上的朽木保留原剩余榫頭,并在原朽木處開有滿足受力需要的槽,新木1插接安裝在槽內部,新木1端部上側和底部嵌入鋼板2;所述鋼板2和新木1通過螺栓3與木梁固定。
所述新木1為與木梁相同樹種的干燥木材。
所述新木1通過耐水性膠黏劑與原構件粘牢,能夠確保新木1與原構件連接的整體性。
所述鋼板2厚度應不少于12mm,并伸入柱卯內;目的在于,能夠提升榫頭整體剛度,提高卯榫節點的承載能力。
所述鋼板2長度應超出嵌入的新木1,并且伸入梁身不少于100mm;目的在于,能夠進一步提高連接的整體性和節點的剛度。
所述螺帽3的下端隱入丁頭栱或雀替中,能夠不影響榫頭的原有外觀。
本實用新型的原理:本實用新型通過把朽木剔除,用新木新制,并在梁榫頭端部上側,底部嵌入鋼板,并用螺栓將鋼板、新木與木梁固定;從而在保護古建筑原有外觀的情況下對木梁榫頭構件進行加固,使卯榫節點構件剛度更大,有效的阻止木梁榫頭的破壞。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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