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玩偶組合件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619291.1 | 申請日: | 2016-10-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965123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06 |
| 發明(設計)人: | A·普魯贊斯基;D·麥克唐納;H·R·哈什米;A·N·沙博諾;V·賴 | 申請(專利權)人: | 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3H3/36 | 分類號: | A63H3/36;A63H29/22;A63H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所11326 | 代理人: | 劉世杰,王桂玲 |
| 地址: | 加拿大***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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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玩偶 組合 | ||
1.一種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殼體;
在所述殼體內的內部物件,其中所述內部物件能夠被驅動為接合所述殼體以打破所述殼體并露出所述內部物件;
傳感器,其檢測與使用者的交互;
馬達,其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內部物件,以使得所述馬達的操作驅動所述內部物件在所述殼體內旋轉;以及
控制器,其基于與所述使用者的至少一次交互確定所選擇的條件是否已被滿足,且其中如果所述條件滿足,則所述控制器操作所述馬達,以旋轉所述內部物件并驅動所述內部物件接合所述殼體以打破所述殼體并露出所述內部物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為蛋的形式。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部物件為鳥的形式。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部物件包含LED,該LED在被點亮時通過所述殼體可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包括在所述殼體上的電容傳感器,該電容傳感器配置成檢測使用者握持或觸碰殼體。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包括麥克風。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部物件包括錘,其中所述內部物件包括至少一個釋放構件,該至少一個釋放構件能夠從破殼前位置運動到破殼后位置,在破殼前位置中,所述馬達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錘,而在破殼后位置中,所述馬達可操作地從所述錘斷開連接,其中所述至少一個釋放構件在打開所述殼體以露出所述內部物件之前處于所述破殼前位置。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部物件還包括至少一個肢體和肢體動力源,其中當所述內部物件處于破殼前位置時,肢體動力源可操作地從所述至少一個肢體斷開連接,且其中當所述內部物件處于破殼后位置時,所述肢體動力源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至少一個肢體。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當所述內部物件處于所述破殼前位置時,所述至少一個肢體保持在非功能性位置,在該非功能性位置,所述肢體動力源不驅動所述至少一個肢體的運動,且其中當所述內部物件處于所述破殼后位置時,所述肢體動力源驅動所述至少一個肢體的運動。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馬達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內部物件以經由螺絲刀起子驅動所述內部物件接合所述殼體。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打開所述殼體包括打破所述殼體。
12.一種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殼體;
在所述殼體內的內部物件,其中所述內部物件包括構成功能性機構套件的運動元件,
其中當內部物件處于破殼前位置時,所述功能性機構套件能夠操作以執行第一組運動以打破殼體并露出玩偶,所述第一組運動包括破殼機構的運動;以及
其中當內部物件處于破殼后位置時,所述功能性機構套件能夠操作以執行不同于所述第一組運動的第二組運動。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為蛋的形式。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部物件為鳥的形式。
15.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傳感器包括麥克風。
16.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機構套件包括馬達,所述馬達可操作地連接到所述內部物件,以經由螺絲刀起子驅動所述內部物件接合所述殼體。
17.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玩具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機構套件包括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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