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獻血標簽核對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399319.5 | 申請日: | 2017-04-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805583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26 |
| 發明(設計)人: | 孔長虹;徐燁彪;裘君娜;王翠娥;金立明;胡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省血液中心 |
| 主分類號: | G06K17/00 | 分類號: | G06K17/00 |
| 代理公司: | 浙江杭州金通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33100 | 代理人: | 徐關壽 |
| 地址: | 310000 浙***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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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獻血 標簽 核對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標簽識別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利用智能手持終端的獻血標簽核對系統。
背景技術
衛計委《血站技術操作規程(2015版)》文件要求一次只能對來源于同一獻血者的一份血袋、標本管和獻血記錄進行標識。經核對后,將唯一性條形碼標識牢固粘貼在采血袋、標本管、轉移袋、血袋導管以及獻血記錄單上。宜在標本管與留樣針/靜脈穿刺針分離前核查采血袋、血液標本以及獻血登記表的條形碼,所標識的條形碼應一致,宜采用計算機程序進行核查。
目前國內采供血機構普遍采用人工肉眼識別的方式來核對獻血征詢表上、主血袋上、三根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人工進行核對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獻血標簽核對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增加了風險,且無法追溯。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獻血標簽核對系統,其能利用智能手持終端在網絡覆蓋到的全血采集場所任何區域實時地進行獻血標簽的核對。為此,本實用新型提供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獻血標簽核對系統,包括計算機、手持掃描裝置及服務器,所述計算機、手持掃描裝置及服務器之間通過傳輸設備通信,所述手持掃描裝置包括掃描模塊、校驗模塊及報警模塊,所述掃描模塊識別獻血征詢表、主血袋以及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發送至校驗模塊,所述校驗模塊驗證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的有效性并產生驗證結果;
所述計算機接收到驗證結果,并將驗證結果經傳輸設備發送至服務器;
若獻血征詢表、主血袋以及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不一致,則判定驗證結果為不通過,校驗模塊向報警模塊發出報警信號,所述報警模塊接收到報警信號并發出警報提示信息。
該系統擺脫了原有人工核對的模式,極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及準確度。只有主血袋以及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與獻血征詢表的信息均一致的情況下,才為驗證通過。
在采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本實用新型還可采用以下進一步的技術方案:
所述傳輸設備包括無線路由器,所述手持掃描裝置及計算機內設有與無線路由器通信的無線網卡,無線傳輸方式使得使用更便捷,范圍更廣。
所述警報提示信息為震動報警、聲音報警、燈光報警中的一種或多種,能夠根據使用習慣選擇需要的報警方式。
由于采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本實用新型有效的解決了核對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的問題,利用手持終端設備進行核對,擺脫了原有人工核對的模式,極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及準確度。
本實用新型通過無線傳輸設備可以網絡覆蓋全血采集場所中的任何區域,使使用者可以在網絡覆蓋到的全血采集場所任何區域進行操作,使用者通過終端掃描裝置可以實時進行信息的錄入、有效性校驗及獻血標簽的核對,核對結果通過報警進行提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工核對所帶來的風險。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獻血標簽核對系統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附圖,一種獻血標簽核對系統,包括計算機100、手持掃描裝置200及服務器300,所述計算機100、手持掃描裝置200及服務器300之間通過傳輸設備400通信,所述計算機100,所述手持掃描裝置200包括掃描模塊201、校驗模塊203及報警模塊202。所述掃描模塊201識別獻血征詢表、主血袋以及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發送至校驗模塊203,所述校驗模塊203驗證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的有效性并產生驗證結果。所述計算機100接收到驗證結果,并將驗證結果經傳輸設備發送至服務器300。
若獻血征詢表、主血袋以及留樣試管上的條碼信息或二維碼信息不一致,則判定驗證結果為不通過,校驗模塊203向報警模塊202發出報警信號,所述報警模塊202接收到報警信號并發出警報提示信息。
所述計算機100還接收服務器300的數據用于手持掃描裝置200中數據的更新。
所述傳輸設備400包括無線路由器401,所述手持終端裝置及計算機100內設有與無線路由器通信的無線網卡。
所述警報提示信息為震動報警、聲音報警、燈光報警中的一種或多種。
無線路由器401和服務器300之間通過有線數據線路進行數據傳輸。
以上所述的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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