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烹飪器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371575.3 | 申請日: | 2017-04-1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152441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30 |
| 發明(設計)人: | 胡君文;韓育德;李亞鑫;吳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紹興蘇泊爾生活電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27/08 | 分類號: | A47J27/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11240 | 代理人: | 趙囡囡,鄒秋爽 |
| 地址: | 312017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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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烹飪 器具 | ||
1.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鍋體,用于盛放被烹飪食物,所述鍋體包括煲體(10);
鍋蓋(20),蓋設在所述鍋體上;
遮擋部(30)及避讓部(40),所述遮擋部(30)設置在所述鍋蓋(20)和/或所述煲體(10)上,所述避讓部(40)設置在所述鍋蓋(20)與所述煲體(10)之間,當所述鍋蓋(20)蓋合在所述煲體(10)上時,所述鍋蓋(20)的外邊沿與所述煲體(10)的外邊沿相貼合,所述遮擋部(30)伸入至所述避讓部(40)內,當上壓時,所述鍋蓋(20)的外邊沿與所述煲體(10)的外邊沿之間形成間隙(50),所述遮擋部(30)位于所述間隙(50)的內側并能夠遮擋住所述間隙(5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擋部(30)為擋筋。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煲體(10)包括外殼(11)以及設置在所述外殼(11)的上方的中板(12),所述遮擋部(30)設置在所述鍋蓋(20)的底面上,所述中板(12)的外邊沿高于所述中板(12)的內側以在所述中板(12)的頂面上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形成所述避讓部(40)。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擋部(30)靠近所述中板(12)的外邊沿設置。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擋部(30)沿所述鍋蓋(20)的周向方向延伸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鍋蓋(20)的后端通過轉軸(60)與所述鍋體樞轉連接,所述遮擋部(30)對應所述鍋蓋(20)的前端設置。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擋部(30)朝向所述間隙(50)的一側的外表面的顏色與所述鍋蓋(20)的外表面或所述煲體(10)的外表面的顏色相同。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鍋蓋(20)包括蓋體(21)以及設置在所述蓋體(21)上的面蓋(22),所述遮擋部(30)設置在所述蓋體(21)的底面上。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煲體包括外殼以及設置在所述外殼的上方的中板,所述鍋蓋的底面的部分向下凸出形成凸臺結構,所述凸臺結構形成所述遮擋部,所述中板的外邊沿高于所述中板的內側以在所述中板的頂面上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形成所述避讓部。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飪器具為電壓力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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