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建筑或物流用二級升降平臺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313056.1 | 申請日: | 2017-03-2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666022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24 |
| 發明(設計)人: | 郭志強;楊慶普;宋益喜;伊亞偉;龔建偉;王學思;蘇少懷;魯華培 | 申請(專利權)人: | 河南正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F7/06 | 分類號: | B66F7/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君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496 | 代理人: | 王程遠 |
| 地址: | 450000 河南省鄭***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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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建筑 物流 二級 升降 平臺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升降平臺,具體是一種建筑或物流用二級升降平臺。
背景技術
升降平臺是一種多功能起重裝卸機械設備,在工廠、自動倉庫等物流系統中進行垂直輸送的設備,升降臺上往往還裝有各種平面輸送設備,作為不同高度輸送線的連接裝置。除作為不同高度的貨物輸送外,廣泛應用于高空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升降臺自由升降的特點已經廣泛運用于市政維修,碼頭、物流中心貨物運輸,建筑裝潢等,安裝了汽車底盤、電瓶車底盤等能自由行走,工作高度空間也有所改變,具有重量輕、自行走、電啟動、自支腿、操作簡單、作業面大,能跨越障礙進行高空作業等優點。
現有的升降平臺一般采用一級液壓驅動升降結構,在室內應用時,會經常遇見上部結構空間狹小,升降臺無法到達。而且采用液壓桿的話有時會因為升降不同步,造成平臺傾斜,給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危險。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可以結構簡單、可以保持同步升降的的施工用二級同步升降平臺。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建筑或物流用二級升降平臺,包括底座、一級升降臺、二級升降臺、頂升油缸、螺桿、主動齒輪和驅動電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頂面上豎直安裝有一組螺桿,這些螺桿分布在同一圓周上;所述螺桿上螺紋連接有傳動輪,所述傳動輪與安裝套的內孔轉動配合,所述安裝套固定安裝在一級升降平臺上;在所述一級升降臺內豎直安裝有驅動電機,該驅動電機的輸出軸下端固套有主動齒輪,該主動齒輪同時與所有傳動輪外壁上的齒形相嚙合;
所述一級升降臺頂面豎直安裝有頂升油缸,該頂升油缸的活塞桿上端水平設有二級升降臺。
進一步地,所述底座下方還安裝有移動輪,所述移動輪還設有制動裝置。
進一步地,所述傳動輪具有凸臺,安裝套的內孔套在凸臺外周且相互轉動配合,凸臺的一端固定有擋塊,所述擋塊也與螺桿螺紋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包括兩級升降平臺,升降方便,在只使用一級升降臺時,二級升降臺收縮在一級升降臺內,不占用過多的體積,且兩級升降臺同時工作升降高度高;并且,本案采用驅動電機控制主動齒輪,同時驅動各個傳動輪,帶動一級升降臺作升降運動,升降平穩且同步升降,工作效率高,且二級升降臺采用液壓油缸升降,舉升力大,可靠性好,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的缺陷。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地說明。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明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建筑或物流用二級升降平臺,包括底座7、一級升降臺4、二級升降臺1、頂升油缸2、螺桿3、主動齒輪6、驅動電機5。底座7頂面上豎直固定有一組螺桿3,這些螺桿3在同一圓周上。在本案中,螺桿3數目為4根,并沿周向均勻布置。
每根螺桿3上螺紋連接有傳動輪10,所述傳動輪10與安裝套11的內孔轉動配合,所述安裝套11通過螺紋固定安裝在一級升降平臺4上。在所述一級升降臺4內豎直安裝有驅動電機5,該驅動電機5的輸出軸下端固套有主動齒輪6,該主動齒輪6同時與所有傳動輪10外壁上的齒形相嚙合。
進一步地,所述底座7下方的四個邊角處還分別安裝有移動輪8,所述移動輪8上還設有制動裝置9,方便移動,而且可以固定住,防止在施工時移動,對人造成傷害。另外,移動輪8可以為萬向輪。
進一步地,所述傳動輪10具有凸臺,安裝套11的內孔套在凸臺外周且相互轉動配合,凸臺的一端固定有擋塊12,所述擋塊12也與螺桿3螺紋連接,這樣通過安裝套11固定在一級升降臺4上,將傳動輪10限定,通過主動齒輪6帶動傳動輪10轉動,達到螺桿3上下移動的目的,從而可以調節一級升降臺4的高度。一級升降臺4頂面豎直設有頂升油缸2,該頂升油缸2的活塞桿上端固定有水平設置的二級升降臺1,且頂升油缸2的液壓泵設在底座7上。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發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發明。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發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發明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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