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267720.3 | 申請日: | 2017-03-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756691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15 |
| 發明(設計)人: | 馮旭明;張明;李鄂峰;彭信忠;羅陸平;彭翔;黃嘉樑;何興升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市建筑材料工業研究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N21/59 | 分類號: | G01N21/59;G01N21/01 |
| 代理公司: | 廣州市華學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44245 | 代理人: | 黃磊,陳宏升 |
| 地址: | 510663 廣東省廣州***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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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建筑 遮陽 產品 不透 光度 測試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遮陽領域,特別涉及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
背景技術
為了緩解能源緊張狀況,減少氣候變化的威脅,國家十分重視建筑節能。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均對建筑遮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建筑遮陽對于節約建筑空調、采暖用能源、減少夏季高峰用電、提高居住生活舒適度,能夠起到重大作用。建筑遮陽的目的主要就在于節約能源,提高熱舒適與視覺舒適性。建筑遮陽主要是通過建筑遮陽產品來實現,而對于建筑遮陽產品的質量與性能,特別是不透光度,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檢測設備,在建筑遮陽產品的應用越來越廣的背景下,顯然不能滿足需求。
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種專門測試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的裝置來滿足需求。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點與不足,提供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通過以下的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包括依次安裝的觀察箱、黑箱、試件安裝箱,以及反光板;其中觀察箱與黑箱相接觸的一側開有觀察窗,試件安裝箱與黑箱相接觸的一側設置有用于固定建筑遮陽產品的卡具,試件安裝箱內的另一側為開口,開口處設置有反光板,試件安裝箱箱體內安裝有燈具,燈具發光射向反光板,黑箱與試件安裝箱相接觸的一側開有試件安裝窗,試件安裝窗與卡具相配合將待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固定。
所述試件安裝箱的內壁涂刷有一層白色柔性反光油漆。
所述反光板表面涂刷白色柔性反光油漆。
所述觀察箱、黑箱的內壁均涂刷有一層黑色柔性油漆。觀察箱和黑箱一體化制作,密封性良好,壁面內部均涂刷黑色柔性油漆,表面反射率ρ小于0.1,減小了試驗誤差。
所述觀察箱與黑箱之間的箱體連接處、黑箱與試件安裝箱之間的箱體連接處均用橡膠壓條密封。
所述觀察箱設置有門。方便測試人員進出觀察箱。
所述觀察箱、黑箱和試件安裝箱的箱體均由角鋼焊接而成,箱體內部鋪設有不銹鋼板,箱體底部設置有多個萬向輪。光源采用高強燈,能達到所需照度,設備下部裝有萬向輪,方便調整與反光板距離滿足不同照度等級測試要求。整套裝置可以沿規定線路運動。
所述試件安裝窗的周圍設有橡膠和壓緊裝置。防止樣品安裝漏光。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優點和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燈具發光射向反光板后,反光板將光線反射到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上,且保證發射的光線能夠布滿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然后測試人員進入觀察箱通過觀察窗對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進行觀察,評估、判斷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進行評估、判斷是否合格。在此過程中,通過設置黑箱,排除測試的建筑遮陽產品周圍外部光源的干擾,提高判斷不透光度的準確性;同時觀察箱本質上也是一個能容納測試人員的黑箱,用于排除測試人員周圍外部光源的干擾,能夠進一步地提高測試的精確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所述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的正視圖。
圖2為圖1所示裝置的俯視圖。
圖3為圖1所示裝置的側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及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不限于此。
如圖1~3所示,一種用于建筑遮陽產品的不透光度測試的裝置,包括觀察箱1,黑箱3,試件安裝箱8,被測試件4置于黑箱3和試件安裝箱8中間,所述試件4安裝在所述試件安裝箱8一側,通過卡具5與所述黑箱體3連接,黑箱體3的另一側連接有觀察箱1,所述觀察箱1和黑箱體3之間設置有觀察孔9,所述觀察箱1和黑箱3不透光,試件安裝箱8下部裝有燈具,透光到對面用于反射燈光的白色反光板7。
箱體框架由角鋼焊制,壁板為不銹鋼板;箱體連接處及開口處鋪設橡膠墊;觀察箱1和黑箱3內壁刷黑色柔性漆,試件安裝箱8內壁刷白色柔性反光漆;所述裝置下端設置有導軌萬向輪,整套箱體可前后運動;觀察箱1和黑箱3不透光,觀察箱1開門2,方便測試者進入,通過觀察孔9觀察產品的不透光度。
上述實施例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其他的任何未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實質與原理下所作的改變、修飾、替代、組合、簡化,均應為等效的置換方式,都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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