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214925.5 | 申請日: | 2017-03-0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528455U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29 |
| 發明(設計)人: | 周為余;韓振華;楊亮;吳浩;肖燦陽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S1/34 | 分類號: | B60S1/34;B60S1/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和信華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90 | 代理人: | 胡劍輝 |
| 地址: | 230000 ***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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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校車 雨刮器 支架 總成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屬于客車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大多數校車的雨刮器采用的是順刮雨刮器刮水方式,其缺點在于右側的刮桿刮水面積有限,導致右側后視鏡的視野模糊,影響駕駛員的視野。而采用對刮雨刮器刮水方式可以克服上述缺點,是故,對刮雨刮器的支架結構是保證對刮雨刮器刮水方式的重要條件,現提供一種方案。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包括電機固定支架、轉換支架、左側刮桿支架以及右側刮桿支架;其中,電機固定支架與轉換支架相對設置,左側刮桿支架與右側刮桿支架分別位于電機固定支架、轉換支架兩側;
所述電機固定支架與轉換支架采用鋼板折彎成Z字型,該Z字型的斜面與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夾角設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彎;
所述電機固定支架的Z字型斜面上開有電機轉軸圓孔以及六個位于電機轉軸圓孔分度圓上的小圓孔;
所述轉換支架的Z字型斜面上開有轉換軸圓孔,該轉換軸圓孔的位置與電機固定支架上的電機轉軸圓孔齊平;
所述左側刮桿支架和右側刮桿支架采用套筒結構,包括套筒以及連接板,該連接板具有水平段以及與水平段呈65度夾角折彎的斜向段,斜向段上設有通孔。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通過將電機固定支架、轉換支架、左側刮桿支架以及右側刮桿支架分別焊接到車身上,然后將電機、轉換機構、刮桿軸分別裝配的各自的支架上,電機運轉后,通過支架總成結構,帶動左側和右側刮桿相向運轉,實現雨刮器對刮功能。
附圖說明
為了便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工作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主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俯視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轉換支架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電機固定支架示意圖;
圖6為本實用新型左側刮桿支架以及右側刮桿支架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說明:
一種校車對刮雨刮器支架總成結構,如圖1-3所示,包括電機固定支架1、轉換支架2、左側刮桿支架3以及右側刮桿支架4;其中,電機固定支架1與轉換支架2相對設置,左側刮桿支架3與右側刮桿支架4分別位于電機固定支架1、轉換支架2兩側;
具體地,參見圖5,電機固定支架1是采用鋼板折彎成Z字型,該Z字型的斜面與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夾角設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彎;在電機固定支架1的Z字型斜面上開有電機轉軸圓孔以及六個位于電機轉軸圓孔分度圓上的小圓孔,六個小圓孔等分的作用是固定電機并方便掉轉電機固定方向;
參見圖4,轉換支架2同樣采用鋼板折彎成Z字型,該Z字型的斜面與上、下水平面呈65度夾角設置,其中,Z字型的下水平面末端呈倒L型折彎;在轉換支架2的Z字型斜面上開有轉換軸圓孔,該轉換軸圓孔的位置與電機固定支架1上的電機轉軸圓孔齊平;
參見圖6,左側刮桿支架3和右側刮桿支架4采用套筒結構,包括套筒5以及連接板6,該連接板6具有水平段以及與水平段呈65度夾角折彎的斜向段,斜向段上設有通孔;左側刮桿支架3和右側刮桿支架4斜度平行于電機固定支架1和轉換支架2的Z字型斜面,確保雨刮器連桿在同一旋轉面內,左側刮桿支架3和右側刮桿支架4分別用來固定左側和右側雨刮器刮桿軸。
本實用新型安裝方式,參見圖1:
首先,根據雨刮器的運行布置圖,將支架總成焊接到車身上,保證焊接支架之間的后端尺寸,保證各斜面之間的平度,以及圓孔的中心高度;
然后,將電機、轉換機構、刮桿軸分別裝配的各自的支架上。
最后,將雨刮器的刮桿套在刮桿軸上,將洗滌水管接上即可。
由上述技術方案可知,電機運轉后,通過支架總成結構,帶動左側和右側刮桿相向運轉,實現雨刮器對刮功能。
以上內容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結構所作的舉例和說明,所屬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離實用新型的結構或者超越本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均應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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