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帶轉向燈的平衡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129472.6 | 申請日: | 2017-02-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679141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28 |
| 發明(設計)人: | 周深根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新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3/00 | 分類號: | B62K3/00;B62K25/04;B62J6/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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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轉向 平衡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平衡車技術領域,具體地說,特別涉及一種帶轉向燈的平衡車。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電動平衡車,又叫體感車、思維車,其運作原理主要是建立在一種被稱為“動態穩定”的基本原理上,利用車體內部的陀螺儀和加速度傳感器,來檢測車體姿態的變化,并利用伺服控制系統,精確地驅動電機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持系統的平衡。現有的電動平衡車的車體結構穩定性和減震性能差,而且安全性比較差,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危及使用者的生命。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技術中的不足,公開了一種帶轉向燈的平衡車,其增加了懸架裝置,可以提高駕駛舒適性和削弱沖擊,并有利于延長機件的使用壽命,且通過轉向燈提高了安全性。
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帶轉向燈的平衡車,包括操縱桿總成、左車輪、左懸架、左驅動總成、左聯接件、左轉向燈、車架、右轉向燈、右聯接件、右車輪、右懸架、右驅動總成、踏板、后彈簧、后夾布橡膠筒、前彈簧、前夾布橡膠筒、前導向柱、前螺母、后導向柱和后螺母;所述操縱桿總成下端安裝在車架上,所述左車輪安裝在左驅動總成上,所述左驅動總成安裝在左懸架上,左側所述前導向柱和后導向柱固定安裝在左懸架上,所述前彈簧和后彈簧分別安裝在前導向柱和后導向柱上,所述前夾布橡膠筒套在前導向柱上且前夾布橡膠筒分別安裝在左聯接件和右聯接件上,所述后夾布橡膠筒套在后導向柱上且后夾布橡膠筒分別安裝在左聯接件和右聯接件上,所述前螺母安裝在前導向柱上且前螺母底面頂在前夾布橡膠筒的頂面上,所述后螺母安裝在后導向柱上且后螺母底面頂在后夾布橡膠筒的頂面上,兩個所述左聯接件固定安裝在車架的左側,兩個所述右聯接件固定安裝在車架的右側,所述車架的后側面上安裝有左轉向燈和右轉向燈,所述踏板固定安裝在車架的頂面上,所述右車輪安裝在右驅動總成上,所述右驅動總成安裝在右懸架上,右側所述前導向柱和后導向柱固定安裝在右懸架上。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所述車架采用型材焊接而成且車架內安裝有蓄電池。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兩個所述左聯接件分別頂在左側所述前彈簧和后彈簧的頂面上。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兩個所述右聯接件分別頂在右側所述前彈簧和后彈簧的頂面上。
本實用新型帶轉向燈的平衡車增加了懸架裝置,可以提高駕駛舒適性和削弱沖擊,并有利于延長機件的使用壽命。此外,該懸架設計成下沉式,以便拉低了車身和駕駛員的重心,有利于降低平衡難度。彈簧選用普通螺旋彈簧,減振形式則為滑動摩擦減振。懸架裝配完成后,夾布橡膠筒和懸架彈簧導向柱之間形成一定壓力,當夾布橡膠筒隨車身上下振動時,它和懸架彈簧導向柱之間的滑動摩擦力將使振動能量急劇衰減,以起到減振的目的。很顯然,改變橡膠筒和保持柱之間的裝配過盈量可以調節減振效果。平衡車左轉時左轉向燈閃爍,右轉時右轉向燈閃爍,后退時左轉向燈和右轉向燈會全部閃爍。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點:結構緊湊且操作簡單,增加了懸架裝置,可以提高駕駛舒適性和削弱沖擊,并有利于延長機件的使用壽命;采用轉向燈有效提高了平衡車的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具體實施方式的結構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具體實施方式的結構左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
1:操縱桿總成,2:左車輪,3:左懸架,4:左驅動總成,5:左聯接件,6:左轉向燈,7:車架,8:右轉向燈,9:右聯接件,10:右車輪,11:右懸架,12:右驅動總成,13:踏板,14:后彈簧,15:后夾布橡膠筒,16:前彈簧,17:前夾布橡膠筒,18:前導向柱,19:前螺母,20:后導向柱,21:后螺母。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描述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本說明書所附圖中示意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
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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