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洗碗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127111.8 | 申請日: | 2017-0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220781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3 |
| 發明(設計)人: | 李曙光;張樸;劉瑤;易敏;楊啟文;單帥;李春宏;譚毅斌 | 申請(專利權)人: |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15/16 | 分類號: | A47L15/16;A47L15/42 |
| 代理公司: | 北京煦潤律師事務所11522 | 代理人: | 陳俊,梁永芳 |
| 地址: | 51907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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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洗碗機 | ||
1.一種洗碗機,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滌腔(101),限定一空間,在該空間內以洗滌水洗滌餐具;所述洗滌腔(101)的數量為至少兩個,且相互隔開,以避免一個洗滌腔(101)內的洗滌水流入其它洗滌腔(101)內;
洗滌機構(1),用于分別向各洗滌腔(101)內供應洗滌水,并洗滌相應洗滌腔(101)內的餐具;
排水機構,用于將各洗滌腔(101)內洗滌后的水分別排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水槽(2),所述水槽(2)用于收集各洗滌腔(101)內洗滌后的水;
其中,所述排水機構將各洗滌腔(101)內洗滌后的水分別排出至所述水槽(2)。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包括容納件(3),所述容納件(3)具有一個所述的洗滌腔(101)、以及用于向所述洗滌腔(101)內取放餐具的取放口(31)。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內膽(10),所述內膽(10)具有內腔、且側面上具有開口;
其中,所述容納件(3)可活動地設置于所述內腔、且與所述開口對應,以形成抽屜從所述開口抽出和推入。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當所述洗碗機包括水槽(2)時,所述水槽(2)設置在所述內膽(10)的下方;
所述排水機構包括排水管(41)和設置在所述容納件(3)底部的第一排水口;所述第一排水口通過所述排水管(41)與所述水槽(2)連接,以使所述第一排水口與所述水槽(2)連通。
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當所述容納件(3)推入所述內腔時,所述容納件(3)與其下方內腔的腔壁配合形成另一洗滌腔(101)。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當所述洗碗機包括水槽(2)時,所述排水機構包括設置在所述另一洗滌腔(101)底部的第二排水口,所述水槽(2)的上端開口(21)與所述第二排水口相對,以使從所述第二排水口流出的洗滌水能在重力的作用下流入到所述水槽(2)內。
8.如權利要求1、2、4、5或7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洗滌機構(1)包括供水機構(11)和噴灑件(12);
每一個洗滌腔(101)內均設有至少一個所述噴灑件(12);
所述供水機構(11)分別與各噴灑件(12)連接,以分別向各噴灑件(12)內供應洗滌水;
所述噴灑件(12)用于向相應的洗滌腔(101)內噴灑接收到的洗滌水,以洗滌餐具。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水機構(11)包括洗滌泵(111)和分水裝置(112),所述分水裝置(112)具有進水口和至少兩個出水口;
所述洗滌泵(111)的排水口與所述分水裝置(112)的進水口連接,所述分水裝置(112)的出水口與所述噴灑件(12)的數量相等、且一一對應連接,以使各出水口與相應的噴灑件(12)連通。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
當所述洗碗機包括水槽(2)時,所述洗滌泵(111)的進水口與所述水槽(2)連接,以使所述洗滌泵(111)的進水口與所述水槽(2)連通;
所述供水機構(11)還包括進水管(113),所述進水管(113)與所述水槽(2)連接,以使所述進水管(113)與所述水槽(2)連通。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洗碗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所述洗滌腔(101)內具有用于放置餐具的擱架(5);
其中,相應洗滌腔(101)內的噴灑件(12)置于擱架(5)的下方,以通過向上噴灑洗滌水的方式洗滌擱架(5)上的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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