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暗盒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123450.9 | 申請日: | 2017-0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549677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0-13 |
| 發明(設計)人: | 任麗;薛志清;袁鳳琴;李洋;王佳;馬文麗;李秋琴;趙媛;解鑫;李照;李紅;趙紅梅 | 申請(專利權)人: | 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L9/00 | 分類號: | B01L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50 | 代理人: | 周厚民 |
| 地址: | 011500 內蒙古自*** | 國省代碼: | 內蒙古;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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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暗盒 | ||
1.一種暗盒,其特征在于:包括:
避光殼體(1),具有適于放置待檢容器的內部容納空間,以及與所述容納空間連通的開口;
蓋板(2),可拆卸地蓋合在所述開口上,具有打開所述開口以便于放入或取出所述待檢容器的第一位置,和蓋合所述開口的第二位置;
限位結構,設置在所述容納空間內部和/或所述蓋板(2)上,用于對所述待檢容器進行限位固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結構包括設置在所述蓋板(2)上的第一通孔(3),所述第一通孔(3)用于對放置在所述容納空間內部的所述待檢容器的頸部進行限位固定。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結構包括設置在所述容納空間內部的限位板(4),所述限位板(4)用于對放置在所述容納空間內部的所述待檢容器的主體部分進行限位。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4)將所述容納空間分割為若干個限位空間(5),每一個所述限位空間(5)均適于限位固定一個所述待檢容器。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4)上設有用于連通相鄰兩個所述限位空間(5)的第二通孔(6)。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4)包括至少一個縱向隔板(41)和至少一個橫向隔板(42),所述縱向隔板(41)上設有至少一個第一卡口(411),所述橫向隔板(42)上設有至少一個能夠與所述第一卡口(411)配合卡接的第二卡口(421),所述縱向隔板(41)與所述橫向隔板(42)互相配合卡接,從而將所述容納空間分割為若干個所述限位空間(5)。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避光殼體(1)的底部設有若干與所述容納空間連通的第三通孔(7)。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避光殼體(1)包括矩形底板(8),以及與所述矩形底板(8)的四邊垂直連接以形成避光的所述容納空間的側板(9),所述側板(9)的頂部與所述蓋板(2)可拆卸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側板(9)的頂部設有插頭(91),所述蓋板(2)的相應位置設有能夠與所述插頭(91)配合插接的插孔;
或者,所述蓋板(2)的邊緣成型有與所述側板(9)內壁平行的裙邊,所述蓋板(2)蓋合在所述開口上時,所述裙邊與所述側板(9)的內壁擠緊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2)分割為若干個部分蓋板(2),所有的所述部分蓋板(2)蓋合在所述開口上時,拼接形成所述蓋板(2)。
11.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2)包括:
側邊蓋板(21),為兩個,一邊與所述側板(9)的頂部可拆卸連接,另一邊設有第一半圓孔(211);
中間蓋板(22),至少為一個,兩邊均設有第二半圓孔(221);
所述側邊蓋板(21)和所述中間蓋板(22)均蓋合在所述開口上時,所述第二半圓孔(221)與與其相鄰的所述第一半圓孔(211)或另一個所述第二半圓孔(221)拼接,形成所述第一通孔(3)。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暗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側邊蓋板(21)和所述中間蓋板(22)均與所述側板(9)的頂部可拆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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