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鋼琴力度可調重錘鍵盤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1473467.8 | 申請日: | 2017-12-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919112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7 |
| 發(fā)明(設計)人: | 鄭志龍 | 申請(專利權)人: | 泉州海絲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10H1/34 | 分類號: | G10H1/3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362200 福建***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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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鋼琴 力度 可調 重錘 鍵盤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鋼琴鍵盤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電鋼琴力度可調重錘鍵盤。
背景技術
電鋼琴是一種電聲樂器,由于其不必調音,節(jié)奏和音調有選擇性,并且外音與內音可相互切換,價格相對于傳統鋼琴相比更便宜,因此近幾年受到越來越多的音樂愛好者的追捧。但是,現有電鋼琴鍵盤的黑白鍵塑料件在敲打彈奏時連擊速度慢,敲打輕重度不可控制,動作不靈活,彈奏手感差,不能滿足彈奏者的需求。
發(fā)明內容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上述不足之處,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鋼琴力度可調重錘鍵盤。
本發(fā)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電鋼琴力度可調重錘鍵盤,包括琴鍵底座、鍵盤塑料件、重錘塑料件,琴鍵底座上設有鍵定位軸區(qū)、鍵延展區(qū)、重錘區(qū)和定位區(qū),所述鍵盤塑料件與琴鍵底座之間設有彈簧圈,所述彈簧圈安裝在鍵盤塑料件上。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所述鍵盤塑料件包括黑鍵塑料件和白鍵塑料件。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所述鍵盤塑料件前端設有與其一體成型的支座,所述支座上設有可放置彈簧圈的彈簧支架一。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所述支座的兩側設有限位臺。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所述琴鍵底座上設有可固定彈簧的彈簧支架二。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所述彈簧支架二的橫截面為十字架。
本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yōu)點及有益效果:本發(fā)明具有結構簡單,動作靈活,通過黑白鍵塑料件與琴鍵底座之間增加彈簧圈在使用時可控制黑白鍵塑料件彈奏的輕重度,改變彈奏手感,將現有的黑白鍵連擊速度從8~10次/秒提升到12-15次/秒,提高了黑白鍵的連擊速度,使演奏者能夠更好的彈出音質。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其他特征、目的和優(yōu)點將會變得更為明顯: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帶有彈簧圈鍵盤塑料件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鍵盤塑料件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僅用于解釋本發(fā)明,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也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是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本實施例的電鋼琴力度可調重錘鍵盤,如圖1、圖2和圖3所示,包括琴鍵底座1、鍵盤塑料件、重錘塑料件、彈簧圈2,其中鍵盤塑料件包括黑鍵塑料件3和白鍵塑料件4,在琴鍵底座上設有鍵定位軸區(qū)5、鍵延展區(qū)6、重錘區(qū)7和定位區(qū)8,黑鍵塑料件3和白鍵塑料件4的前端均設有與其一體成型的支座9,所述支座9上設有與其一體成型的彈簧支架一10以及用于限制彈簧圈的限位臺11,所述琴鍵底座1上設有可固定彈簧的彈簧支架二12,所述彈簧圈2一端安裝在彈簧支架一10,其另一端安裝在彈簧支架二12,彈簧支架二12的橫截面為十字架,這樣方便固定彈簧圈,使用時,可以根據演奏者需要控制黑白鍵敲打的輕重度,從而改變彈奏手感。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宗旨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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