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裝置、失物尋回裝置及失物尋回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711465839.2 | 申請日: | 2017-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982268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2-08 |
| 發明(設計)人: | 劉承祥 | 申請(專利權)人: | 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W4/12 | 分類號: | H04W4/12;H04M1/7243;H04W4/7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賽恩倍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4334 | 代理人: | 劉麗華;習冬梅 |
| 地址: | 518109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觀瀾街道大三社***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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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 裝置 失物 方法 | ||
1.一種失物尋回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失物尋回方法包括:
接收一電子裝置發送的拾物者個人信息以及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
根據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獲取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對應的機主個人信息;以及
根據所述機主的個人信息及拾物者個人信息確定所述電子裝置的返還方式,
其中,所述根據所述機主的個人信息及拾物者個人信息確定所述電子裝置的返還方式具體包括:
由運營商服務器中查詢與所述標識信息相綁定的號碼是否被掛失并找回;
若確定與所述標識信息綁定的號碼已經被找回,則確定所述電子裝置中的SIM卡的集成電路卡識別碼,并為所述集成電路卡識別碼綁定備用手機號碼;
通過所述備用手機號碼將拾物者個人信息發送至被找回的手機號碼,并通知所述機主根據所述拾物者個人信息去拾物者處取回所述電子裝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失物尋回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為安裝于所述電子裝置中的SIM卡的集成電路卡識別碼,所述集成電路卡識別碼為所述SIM卡的唯一識別碼,每一SIM卡綁定一個手機號碼。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失物尋回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獲取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對應的機主個人信息具體為:根據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從一運營商服務器中獲取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對應的機主個人信息。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失物尋回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機主的個人信息及拾物者個人信息確定電子裝置的返還方式具體還包括:
若與所述標識信息綁定的號碼未被找回,則確認運營商服務器中是否存儲與所述標識信息預先關聯存儲的備用聯系方式;
若存在備用聯系方式,則通過所述備用聯系方式將拾物者的個人信息發送至電子裝置的機主并通知機主去拾物者處取回電子裝置;以及
若不存在備用聯系方式,則通過運營商服務器查詢所述電子裝置中的SIM卡辦理網點地址,發送信息至一快遞網點服務器進行快遞下單,通知快遞上門取件,并將所述SIM卡辦理網點地址作為收件地址、拾物者作為寄件人,從而將所述電子裝置寄至所述SIM卡辦理網點,并發送通知至運營商服務器使得所述運營商服務器備注所述電子裝置已被寄至所述SIM卡辦理網點。
5.如權利要求1所述失物尋回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的拾物者個人信息為拾物者通過電子裝置在鎖屏狀態下顯示的失主尋找用戶界面輸入,所述拾物者個人信息包括拾物者的姓名、電話、地址。
6.一種失物尋回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失物尋回裝置包括:
第二通信單元,用于實現通信連接;
第二處理器;以及
第二存儲器,所述第二存儲器存儲有多個程序模塊,所述多個程序模塊由所述第二處理器執行,所述多個程序模塊包括:
接收模塊,用于通過所述第二通信單元接收至少一個電子裝置發送的拾物者個人信息以及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
查詢模塊,用于根據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獲取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對應的機主個人信息;以及
控制模塊,用于根據所述電子裝置機主的個人信息確定電子裝置的返還給機主的返還方式;
其中,所述控制模塊根據所述電子裝置機主的個人信息確定電子裝置的返還給機主的返還方式具體包括:
由運營商服務器中查詢與所述標識信息相綁定的號碼是否被掛失并找回;
若確定與所述標識信息綁定的號碼已經被找回,則確定所述電子裝置中的SIM卡的集成電路卡識別碼,并為所述集成電路卡識別碼綁定備用手機號碼;
通過所述備用手機號碼將拾物者個人信息發送至所述被找回的手機號碼,并通知所述機主根據所述拾物者個人信息去拾物者處取回所述電子裝置。
7.如權利要求6所述失物尋回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裝置的標識信息為安裝于所述電子裝置中的SIM卡的集成電路卡識別碼,所述集成電路卡識別碼為所述SIM卡的唯一識別碼,每一SIM卡綁定一個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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