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711459604.2 | 申請日: | 2017-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053198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5-18 |
| 發明(設計)人: | 鄭文偉;許燦銘;黎東;王文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蜂助手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06 | 分類號: | G06Q20/06;G06Q20/12;G06Q20/38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王會龍 |
| 地址: | 510635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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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區塊 技術 數字 媒體 交易系統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由若干個節點構成的區塊鏈網絡;每個所述節點擁有一個錢包地址,用于接收和發送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代幣;任意兩個所述節點的交易信息被分布式記錄在所有所述節點中;
其中,所述節點包括機構節點、媒體節點和用戶節點;
所述機構節點根據預設的機構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
所述媒體節點根據預設的媒體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
所述用戶節點根據預設的用戶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
每個所述機構節點發行一種機構代幣,并規定所述機構代幣與現金的兌換比例;
每個所述媒體節點發行一種媒體代幣,并設定發行總量,設置所述媒體代幣與每一種機構代幣的兌換比例;每一個所述媒體代幣代表所述媒體節點發行的數字媒體內容的一個合法擁有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機構節點根據預設的機構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具體為:
當第一節點向第一機構節點支付第一費用時,第一機構節點根據預設的兌換比例,向所述第一節點的錢包地址發送等值的第一機構代幣;
或者,當所述第一節點向所述第一機構節點的錢包地址,發送所述第一機構代幣時,所述第一機構節點根據預設的兌換比例,向所述第一節點支付等值的費用。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媒體節點根據預設的媒體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具體為:
當第二節點向第二媒體節點發送第一機構代幣時,所述第二媒體節點根據預設的兌換比例,向所述第二節點的錢包地址發送等值的第二媒體代幣;
或者,當第二節點向第二媒體節點發送第一機構代幣,且所述第二媒體節點所擁有的第二媒體代幣為0時,所述第二媒體節點取消本次交易。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戶節點根據預設的用戶交易合約,與所述區塊鏈網絡中的任意節點執行交易,具體為:
第四用戶節點持有數量大于或等于B的所述第二數字媒體代幣,并設置所述第一機構代幣與所述第二數字媒體代幣的兌換比例為A比B;A和B均為大于零的整數;
當第三用戶節點向所述第四用戶節點發送第二媒體代幣交易請求,并向所述第四用戶節點的錢包地址發送數量為A的第一機構代幣時,所述第四用戶節點將數量為B的第二媒體代幣發送給所述第三用戶節點的錢包地址。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媒體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三用戶節點和所述第四用戶節點完成交易后,所述區塊鏈網絡中所有節點接收記載了第三用戶節點和第四用戶節點交易情況的第五交易信息;
在所述第二媒體節點接收到所述第五交易信息時,根據所述第五交易信息,對所述第三用戶節點和所述第四用戶節點,執行所述第二媒體代幣所對應的數字媒體內容的版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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