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及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711353880.0 | 申請日: | 2017-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918677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7 |
| 發明(設計)人: | 鄭盛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7/30 | 分類號: | G06F17/30;G06F17/21 |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31283 | 代理人: | 薛琦,張冉 |
| 地址: | 200335 上海市***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網頁 元素 方法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及系統。
背景技術
在網頁上有各種各樣的信息,有些重要的信息希望被瀏覽者看到,可以使用大的字體,大的圖案等引起瀏覽者的注意,有些元素雖然希望被瀏覽者看到,但是限于篇幅或排版,無法給予這些元素很大的面積。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網頁限于篇幅或排版,無法給予元素很大的面積進行顯示的缺陷,提供一種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及系統。
本發明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對網頁上需要高亮的元素添加高亮屬性;
S2、當網頁初始化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觸發高亮動作;
S3、當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可見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進行高亮顯示。
較佳地,步驟S3之后還包括:S4、延遲一段時間后,撤銷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的高亮顯示。
較佳地,步驟S3中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進行高亮顯示的步驟具體包括:
利用高亮框圈出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
較佳地,所述高亮框逐漸變小;
步驟S4中延遲一段時間后控制所述高亮框消失。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還提供了一種高亮網頁上元素的系統,包括:
添加模塊,用于對網頁上需要高亮的元素添加高亮屬性;
觸發模塊,用于當網頁初始化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觸發高亮動作;
高亮顯示模塊,用于當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可見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進行高亮顯示。
較佳地,所述系統還包括:
高亮撤銷模塊,用于延遲一段時間后,撤銷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的高亮顯示。
較佳地,所述高亮顯示模塊用于利用高亮框圈出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
較佳地,所述高亮框逐漸變小;所述高亮撤銷模塊用于在延遲一段時間后控制所述高亮框消失。
本發明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本發明可以高亮顯示網頁中的元素,從而突出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元素,同時不影響網頁的排版。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的流程圖。
圖2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中高亮框的第一變化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中高亮框的第二變化示意圖。
圖4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中高亮框的第三變化示意圖。
圖5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中高亮框消失的示意圖。
圖6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的高亮網頁上元素的系統的結構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實施例的方式進一步說明本發明,但并不因此將本發明限制在所述的實施例范圍之中。
如圖1所示,本發明的高亮網頁上元素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101、對網頁上需要高亮的元素添加高亮屬性;
步驟102、當網頁初始化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觸發高亮動作;
步驟103、當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可見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進行高亮顯示;
其中,步驟103中具體利用高亮框圈出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并且所述高亮框隨時間逐漸變小,具體參見圖2-4,其中利用高亮框圈出了“免費”這一需要高亮的元素,圖2-4示出了隨著時間所述高亮框逐漸變小;
步驟104、延遲一段時間后,撤銷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的高亮顯示;
具體地,即在所述高亮框顯示一段時間后,控制所述高亮框小時,具體參見圖5,其中用于圈出“免費”這一需要高亮的元素的高亮框在顯示一段時間后消失,從而撤消了高亮顯示。
如圖6所示,本發明還提供了一種高亮網頁上元素的系統,包括添加模塊1、觸發模塊2、高亮顯示模塊3以及高亮撤銷模塊4;
其中,所述添加模塊1用于對網頁上需要高亮的元素添加高亮屬性;
所述觸發模塊2用于當網頁初始化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觸發高亮動作;
所述高亮顯示模塊3用于當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可見時,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進行高亮顯示;
所述高亮撤銷模塊4用于延遲一段時間后,撤銷對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的高亮顯示;
具體地,所述高亮顯示模塊3用于利用高亮框圈出所述需要高亮的元素,所述高亮框逐漸變小;所述高亮撤銷模塊4用于在延遲一段時間后控制所述高亮框消失。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些僅是舉例說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發明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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