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1172419.5 | 申請日: | 2017-11-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19273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20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猛;趙桂峰;伊運平;陳怡文;劉冉 | 申請(專利權)人: | 鄭州大學 |
| 主分類號: | H01T19/00 | 分類號: | H01T19/00 |
| 代理公司: | 西安銘澤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61223 | 代理人: | 李振瑞 |
| 地址: | 450001 河南***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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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減輕 風致 振動 人字柱 變電 構架 鋼管 避雷針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避雷針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
背景技術
國內(nèi)500kV、330kV、220kV和110kV屋外變電構架普遍采用鋼管人字柱結構,而上部設置的避雷針都是采用單鋼管的結構型式,此種結構型式,在大風的作用下,避雷針頂部容易出現(xiàn)較大擺動,在長期的作用下,避雷針的鋼管及連接的螺栓、焊縫等易出現(xiàn)疲勞現(xiàn)象,最終導致避雷針的強度降低而破環(huán)。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包括人字柱,所述人字柱頂端固定安裝有基座,所述基座上方通過螺栓連接有法蘭盤,所述法蘭盤的中心設置有避雷針管體,所述避雷針管體的底部外圓周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加強肋;所述避雷針管體的內(nèi)部設置有十字交叉加勁肋;所述避雷針管體的表面設置有螺旋形導流板。
較佳地,所述避雷針管體由鋼管制成。
較佳地,所述螺旋形導流板的螺高為0.1D-0.25D,D為避雷針管體的鋼管直徑。
較佳地,所述螺旋形導流板的螺距為5D。
較佳地,所述人字柱由鋼管制成,且該鋼管內(nèi)設有十字加勁肋。
本發(fā)明和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其優(yōu)點在于:
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底部外圓周均勻設置加強肋,從而可以有效增加管體與法蘭盤連接節(jié)點區(qū)域的剛度,減小風振作用引起的節(jié)點區(qū)破壞;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內(nèi)部設置有十字交叉加勁肋,從而可以增加管體本身的剛度,減小管體本身的風致振動。加勁肋厚度與管壁厚度相等;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表面設置有螺旋形導流板,從而可以打亂來流風的軌跡,使其不能形成頻率穩(wěn)定的漩渦,進而有效抑制避雷針管體的渦激振動。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結構示意圖;
圖2為避雷針管體與人字柱連接結構示意圖;
圖3為避雷針管體示意圖;
圖4為B-B方向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
1、人字柱;2、基座;3、加強肋;4、螺栓;5、避雷針管體;6、十字交叉加勁肋;7、螺旋形導流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一個具體實施方式進行詳細描述,但應當理解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受具體實施方式的限制。
如圖1-4所示,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包括人字柱1,所述人字柱1頂端固定安裝有基座2,所述基座2上方通過螺栓4連接有法蘭盤,所述法蘭盤的中心設置有避雷針管體5,所述避雷針管體5的底部外圓周均勻分布有若干個加強肋3;所述避雷針管體5的內(nèi)部設置有十字交叉加勁肋6;所述避雷針管體5的表面設置有螺旋形導流板7。
進一步地,所述避雷針管體5由鋼管制成。
進一步地,所述螺旋形導流板7的螺高為0.1D-0.25D,D為避雷針管體5的鋼管直徑。
進一步地,所述螺旋形導流板7的螺距為5D。
進一步地,所述人字柱1由鋼管制成,且該鋼管內(nèi)設有十字加勁肋。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減輕風致振動的人字柱變電構架鋼管避雷針,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底部外圓周均勻設置加強肋,從而可以有效增加管體與法蘭盤連接節(jié)點區(qū)域的剛度,減小風振作用引起的節(jié)點區(qū)破壞;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內(nèi)部設置有十字交叉加勁肋,從而可以增加管體本身的剛度,減小管體本身的風致振動。加勁肋厚度與管壁厚度相等;通過在避雷針管體的表面設置有螺旋形導流板,從而可以打亂來流風的軌跡,使其不能形成頻率穩(wěn)定的漩渦,進而有效抑制避雷針管體的渦激振動。
以上公開的僅為本發(fā)明的幾個具體實施例,但是,本發(fā)明實施例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思之的變化都應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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