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新型筷子清洗結構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1048201.9 | 申請日: | 2017-10-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570447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2 |
| 發(fā)明(設計)人: | 唐文靜 | 申請(專利權)人: | 四川金英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8B1/02 | 分類號: | B08B1/02;B08B3/02 |
| 代理公司: | 成都金英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51218 | 代理人: | 袁英 |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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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新型 筷子 清洗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餐具清洗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新型筷子清洗結構。
背景技術
用餐后筷子上容易留有油污及各種殘留物,且不易去除,極大地增大了清洗筷子的工作量。針對此問題,人們采用筷子清洗機進行清洗筷子的工作,清洗效率大大增加,使人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解放出來,但仍存在有以下問題,筷子放置時是雜亂無章的,無法保證筷子進料時是一根根落下的,并且在清洗過程中,清洗水容易沿清洗液管道反流。
針對上述情況,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新型筷子清洗結構,比較實用、完美和方便地解決了上述問題。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提供一種順利進料、清洗后的水不反流的新型筷子清洗結構。
本發(fā)明的目的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一種新型筷子清洗結構,包括進筷腔體,進筷腔體上大下小,進筷腔體下方設置有與之連通的矩形腔體,矩形腔體左右兩側壁均開有多個向外的凹陷槽,沿高度方向左側的凹陷槽和右側的凹陷槽交錯設置,凹陷槽內(nèi)放置有轉動軸,轉動軸上設置有毛刷,凹陷槽的外側上方設置有清洗液噴嘴;
所述的矩形腔體的左右側壁上凹陷槽之間的位置處還設置有清水噴嘴;
所述的清洗液噴嘴通過清洗液管連接在噴射機構上,所述的噴射機構包括噴射腔體,噴射腔體內(nèi)設置有活塞板,在噴射腔體的上方設置有進液口,在噴射腔體的下方設置有進氣口,進氣口上設置有開關閥,所有的清洗液管均連通在噴射腔體的底部;
所述的進筷腔體的下部兩側還設置有進料滾輪。
所述的轉動軸與各自相對應的電機相連;所述的活塞板與對應的電機相連;進料滾輪與對應的電機相連。
所述的進筷腔體的下部出口處寬度比筷子的寬度款2mm~5mm。
所述的矩形腔體內(nèi),左側壁的轉動軸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沿水平投影的寬度小于筷子的直徑,左側壁的轉動軸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沿軸心的寬度大于筷子的直徑。
所述的左側壁的轉動軸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沿軸心的寬度比筷子的直徑大2mm~5mm。
本發(fā)明具有以下優(yōu)點:通過在進料腔體的底部設置滾輪,保證筷子一根根且順利地進入矩形腔體;清洗液噴嘴和噴射機構則讓清洗后的水不會沿清洗液管反流。
附圖說明
圖1 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進筷腔體,2—矩形腔體,3—轉動軸,4—清洗液噴嘴,5—清水噴嘴,6—噴射腔體,7—活塞板,8—進液口,9—進氣口,10—進料滾輪。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的描述,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圖1所示,一種新型筷子清洗結構,包括進筷腔體1,進筷腔體1上大下小,進筷腔體1下方設置有與之連通的矩形腔體2,矩形腔體2左右兩側壁均開有多個向外的凹陷槽,沿高度方向左側的凹陷槽和右側的凹陷槽交錯設置,凹陷槽內(nèi)放置有轉動軸3,轉動軸3上設置有毛刷,凹陷槽的外側上方設置有清洗液噴嘴4;
所述的矩形腔體2的左右側壁上凹陷槽之間的位置處還設置有清水噴嘴5;
所述的清洗液噴嘴4通過清洗液管連接在噴射機構上,所述的噴射機構包括噴射腔體6,噴射腔體6內(nèi)設置有活塞板7,在噴射腔體6的上方設置有進液口8,在噴射腔體6的下方設置有進氣口9,進氣口9上設置有開關閥,所有的清洗液管均連通在噴射腔體6的底部;
所述的進筷腔體1的下部兩側還設置有進料滾輪10。
所述的轉動軸3與各自相對應的電機相連;所述的活塞板7與對應的電機相連;進料滾輪10與對應的電機相連。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進筷腔體1的下部出口處寬度比筷子的寬度款2mm~5mm。
本實施例中,所述的矩形腔體2內(nèi),左側壁的轉動軸3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3沿水平投影的寬度小于筷子的直徑,左側壁的轉動軸3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3沿軸心的寬度大于筷子的直徑。
所述的左側壁的轉動軸3和右側壁的與之相鄰的轉動軸3沿軸心的寬度比筷子的直徑大2mm~5mm。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應當理解本發(fā)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huán)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構想范圍內(nèi),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發(fā)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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