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1029848.7 | 申請日: | 2017-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407415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8-17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鄭葉青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蘇州市葉繡工藝廠 |
| 主分類號: | B32B27/02 | 分類號: | B32B27/02;B32B27/12;B32B27/36;B32B9/02;B32B9/04;B32B7/12 |
| 代理公司: | 蘇州廣正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孫茂義 |
| 地址: | 215163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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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面料 耐磨性 纖維面料 第一層 刺繡 聚氨基甲酸酯纖維 甲殼素纖維 大豆纖維 聚酯纖維 重量份數(shù) 紅豆杉 馬海毛 纖維 耐磨性能 膠黏劑 粘合 手感 | ||
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包括:第一層面料和第二層面料,所述第一層面料由紅豆杉纖維、馬海毛紗和聚酯纖維組成,所述第二層面料由聚氨基甲酸酯纖維、大豆纖維和甲殼素纖維組成,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5?30份、馬海毛紗10?15份和聚酯纖維3?9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4?10份、大豆纖維5?11份和甲殼素纖維6?12份,所述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中第一層面料在第二層面料的上方,并通過膠黏劑粘合在一起。通過上述方式,本發(fā)明提供的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具有較高的耐磨性能且手感爽滑。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發(fā)明涉及面料領(lǐng)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
背景技術(shù)
面料分為天然面料和化學(xué)面料,化學(xué)面料主要是指由化學(xué)纖維加工成的純紡、混紡或交織物,纖維分為人造纖維和合成纖維兩大類,隨著合成纖維及其混紡織物的增加,織物在反復(fù)洗滌后逐漸變硬、手感粗糙等現(xiàn)象,現(xiàn)有的纖維面料普遍存在手感差、強度不夠和耐磨性能不足的缺陷,無法滿足人們要求面料具備多種優(yōu)良勝能的需求。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主要解決的技術(shù)問題是提供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具有較高的耐磨性能且手感爽滑。
為解決上述技術(shù)問題,本發(fā)明采用的一個技術(shù)方案是:提供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包括:第一層面料和第二層面料,所述第一層面料由紅豆杉纖維、馬海毛紗和聚酯纖維組成,所述第二層面料由聚氨基甲酸酯纖維、大豆纖維和甲殼素纖維組成,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5-30份、馬海毛紗10-15份和聚酯纖維3-9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4-10份、大豆纖維5-11份和甲殼素纖維6-12份,所述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中第一層面料在第二層面料的上方,并通過膠黏劑粘合在一起。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5份、馬海毛紗10份和聚酯纖維3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4份、大豆纖維5份和甲殼素纖維6份。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6份、馬海毛紗11份和聚酯纖維4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5份、大豆纖維6份和甲殼素纖維7份。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7份、馬海毛紗12份和聚酯纖維5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6份、大豆纖維7份和甲殼素纖維8份。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8份、馬海毛紗13份和聚酯纖維6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7份、大豆纖維8份和甲殼素纖維9份。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紅豆杉纖維29份、馬海毛紗14份和聚酯纖維7份,所述第二層面料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shù):聚氨基甲酸酯纖維8份、大豆纖維9份和甲殼素纖維10份。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指出的一種刺繡用耐磨性纖維面料,具有較高的耐磨性能且手感爽滑。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shù)方案進(jìn)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是本發(fā)明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lǐng)域普通技術(shù)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它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hù)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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