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的系統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11006806.1 | 申請日: | 2017-10-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62568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30 |
| 發明(設計)人: | 李建剛;李秋弈;張興;楊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李建剛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G07F1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31 | 代理人: | 張定花 |
| 地址: | 100020 北京市朝陽***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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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共享 遮陽 工具 系統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共享工具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的系統和方法。
背景技術
在下雨天或者光照強烈的天氣狀況下,出門沒帶傘是大眾經常遇到的問題,給出行造成了不便,同時容易出現淋雨感冒或中暑等癥狀。然而每天帶傘也是相當繁瑣的一件事,容易顧此失彼,經常遺忘丟失。
近來,市面上也出現了共享雨傘等新鮮事物,如專利CN106920159公開了一種共享傘系統,能夠為大眾在忘帶傘的情況下,提供較為有利的解決方案。但是,其缺點也非常明顯,極度依賴大量分布智能傘架,以便公眾能在相應的固定地點取用和歸還,如地鐵口、商場的公眾聚集區域,取還不便且成本非常高。有的共享傘廠家甚至不布設傘架,直接懸掛在路邊,短時間即丟失殆盡,名義上是共享,實質上淪為賣傘廠家。并未利用共享經濟為大眾提供應有的服務。
而國內在上海、深圳、南京等地,仍然陸續出現類似模式的共享傘供應商,盲目投放卻收效甚微。歸根到底,是因為當前共享傘只能投放在固定的場所和固定的裝置上,無法靈活的取用和歸還。
因此,迫切需要一種更高效、更靈活化、機動性強的共享傘系統、裝置及其商業模式,為大眾提供實際的便利,實現真正有效的隨時隨地的共享。
另外,隨著我國科技和互聯網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共享單車和共享汽車為代表的共享經濟迅速走進了普通大眾的生活。尤其是發展僅僅一年多的共享單車,已呈現井噴勢頭。目前市面上已出現了超過30家共享單車企業,投放在全國各地的共享單車超過了1600萬輛,帶動了近十萬人的就業。更重要的是,實實在在的為大眾出行提供了更好的選擇,實現了綠色出行的同時,極大的解決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問題。共享單車的出現雖然也存在亂停車難以管理、阻塞人行道等問題,但終究利大于弊,是社會進步的典型表現。
但是,在下雨天或者光照強烈的天氣狀況下,大眾在沒有帶傘的情況下,為避免被淋雨或被暴曬,大多數情況選擇放棄騎行共享單車,而進入遮擋物下面躲雨或防曬,進而妨礙了出行。
因而也迫切需要一種能夠隨時滿足在下雨天或者光照強烈的天氣狀況下能夠順利使用共享單車出行的解決方案。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系統、結構、操作均十分簡單的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的系統和方法,充分融合了共享騎行車和共享遮雨遮陽工具的優點和便利,使得大眾在需要時,既能隨時隨地取用共享遮雨遮陽工具,也可以騎行使用。克服了原有共享傘系統投放地點少而固定、取還不便、容易丟失等缺陷,同時克服了共享單車在下雨天或者光照強烈的天氣狀況下無法順利騎行的缺點,進而創造了一種新的商業模式,人性化程度高,適于大規模普及。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的系統,包括互聯網平臺系統、移動通信設備和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還包括共享騎行車;
所述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未被用戶取用時或被用戶歸還后,所述共享騎行車和所述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物理綁定在一起。
此處所述物理綁定一般為所述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不使用時的物理綁定,而使用時可以分開使用,優選為單獨取用所述共享遮雨或遮陽工具使用而可以不使用所述共享騎行車。
所述互聯網平臺系統包括但不限于云端和運營策略中心等,用于提供支持所述共享騎行車及遮雨遮陽工具管理所必需的全部功能。云端和運營策略中心皆可以為服務器,可以是整體式服務器或是跨多計算機或計算機數據中心的分散式服務器。
所述服務器應被理解為提供處理、數據庫、通訊設施的業務點。可以是具有相關通信和數據存儲和數據庫設施的單個的物理處理器,或是聯網或集聚的處理器、相關網絡和存儲設備的集合體,并且對軟件和一個或多個數據庫系統和支持服務器所提供的服務的應用軟件進行操作。所述服務器包括一個或多個中央處理單元、一個或多個大容量存儲設備、一個或多個電源、一個或多個有線或無線網絡接口、一個或多個輸入/輸出接口和/或一個或多個操作系統等。
所述移動通信設備可以通過諸如有線或無線網絡等方式發送或接收信號,或可以在諸如存儲器中將信號處理或存儲為物理存儲狀態。所述移動通信設備可以是智能手機、手持電子裝置,智能穿戴裝置、平板電腦、電子書、手持游戲機和/或游戲控制器、上網本等。移動通信設備可以使持有該移動通信設備的用戶訪問網絡,并與所述互聯網平臺系統及所述智能機構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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