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擠塑板的收集堆疊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998037.1 | 申請日: | 2017-10-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5855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6 |
| 發(fā)明(設計)人: | 蕭家祥 | 申請(專利權)人: | 開平市高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57/11 | 分類號: | B65G57/11 |
| 代理公司: | 廣州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44205 | 代理人: | 譚曉欣 |
| 地址: | 529300 廣東省江***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擠塑板 收集 堆疊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擠塑板的生產設備領域,特別是一種擠塑板的收集堆疊裝置。
背景技術
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簡稱擠塑板,又名XPS板,是以聚苯乙烯樹脂輔以聚合物在加熱混合的同時,注入催化劑,而后擠壓出連續(xù)性閉孔發(fā)泡的硬質泡沫塑料板。擠塑板在加工完成后,需進行切割,然后進行收集。現(xiàn)有的擠塑板加工中,在切割完成后,一般采用人工的方式進行收集整理,需要將每一塊板人工搬運后,集中累摞在一起,整齊堆放,這種整理方式不但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而且整理效率較低。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相關技術中的上述技術問題之一,提供一種省時省力的擠塑板收集堆疊裝置。
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擠塑板的收集堆疊裝置,包括用以輸送所述擠塑板的輸送裝置,所述輸送裝置包括輸送帶及驅動所述輸送帶動作的驅動裝置,所述輸送裝置相鄰設置有收集裝置,所述收集裝置包括與所述輸送帶相鄰設置的長方形的支承板,所述支承板與所述輸送帶形成高度落差、且所述支承板低于所述輸送帶,所述支承板的相鄰兩邊設置有擋板,所述支承板的與所述擋板相對的邊設置有氣缸,所述氣缸的活塞桿連接有推板,所述推板可推動擠塑板抵接至擋板上。
進一步的,所述擋板一體成型于所述支承板上。
進一步的,所述推板為縱向設置的長條狀結構、且與所述擋板等高。
進一步的,所述驅動裝置包括滾筒及驅動所述滾筒滾動的電機。
進一步的,所述氣缸連接有控制其動作的腳踏開關。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擠塑板的收集堆疊裝置,包括輸送裝置和收集裝置,擠塑板通過輸送帶運輸至支承板上,由于支承板與輸送帶有一定的落差,所以支承板上可堆疊多層擠塑板,支承板的邊緣設置有擋板和推板,推板在氣缸的作用下可將堆疊在支承板上的擠塑板推至與擋板接觸,實現(xiàn)擠塑板在支承板上的整齊排放,節(jié)省了大量的人力,且提高了收集的效率。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俯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主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至圖2,本發(fā)明的一種擠塑板的收集堆疊裝置,包括用以輸送所述擠塑板的輸送裝置,所述輸送裝置包括輸送帶1及驅動所述輸送帶1動作的驅動裝置2,所述輸送裝置相鄰設置有收集裝置,所述收集裝置包括與所述輸送帶1相鄰設置的長方形的支承板3,所述支承板3與所述輸送帶1形成高度落差、且所述支承板3低于所述輸送帶1,所述支承板3的相鄰兩邊設置有擋板4,所述支承板3的與所述擋板4相對的邊設置有氣缸5,所述氣缸5的活塞桿連接有推板6,所述推板6可推動擠塑板抵接至擋板4上。使用時,將擠塑板置于輸送帶1上,輸送帶1動作將擠塑板運輸至邊緣處,由于輸送帶1與支承板3之間存在落差,所以擠塑板會掉落至支承板3上,并且多個擠塑板呈堆疊分布,而后控制氣缸5動作,可驅動推板6運動,將擠塑板推至與擋板4接觸,從而實現(xiàn)所有擠塑板的整齊堆疊,之后整體運走即可,節(jié)省了大量的人力,提高了擠塑板收集整理的工作效率。
為了便于生產加工,進一步降低成本,所述擋板4一體成型于所述支承板3上。
為了保障推板6能夠推壓所有擠塑板,所述推板6為縱向設置的長條狀結構、且與所述擋板4等高。
具體的,本實施例中,所述驅動裝置2包括滾筒及驅動所述滾筒滾動的電機。滾筒設置在輸送帶1的兩端,輸送帶1包裹所述滾筒形成現(xiàn)有常見的傳送方式,電機的動作帶動滾筒轉動,從而帶動輸送帶1的傳動。若在輸送帶1一側設置有擋板4,則擋板4應設置在輸送帶1的下方內側,這樣可避免擠塑板在從輸送帶1轉送到支承板3上時,擋板4對其造成干擾。
進一步的,所述氣缸5連接有控制其動作的腳踏開關,可采取掉落一片擠塑板就排列一次,或堆疊若干再排列一次,方便控制,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具體結構和尺寸數(shù)據(jù)是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不限于所述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精神的前提下還可做出種種的等同變形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形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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