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系統及存儲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893708.8 | 申請日: | 2017-09-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705152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16 |
| 發明(設計)人: | 趙東有 | 申請(專利權)人: | 珠海智加物聯網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2 | 分類號: | G06Q30/02;G06Q30/06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道臻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44360 | 代理人: | 陳琳 |
| 地址: | 518000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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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商品 分享 銷售 方法 系統 存儲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商品銷售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系統及存儲裝置。
背景技術
日常的商品銷售方式中很多時候會出現將商品分給下一級代理商銷售的情況,通常的做法是:1、直接分銷,將商品直接發貨給分銷商,由分銷商組織人力物力進行銷售,分銷商進行商品管理;2、樣品分銷,將產品樣品發給分銷商,由分銷商進行推廣銷售,由銷售商進行商品發貨管理。3、網絡分銷,通過分銷商網店銷售商品,銷售商發貨,及售后管理。但是分銷主要針對商戶或網商,沒有針對個人用戶,個人用戶在分銷過程中的角色只是消費者,不能獲得銷售收益。
因此,現有技術還有待于改進和發展。
發明內容
鑒于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系統及存儲裝置,從而克服采用現有技術中個人用戶在分銷過程中的角色只是消費者,不能獲得銷售收益的問題。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本發明提供一種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包括:
步驟A、在云平臺上將第一用戶的某一店鋪注冊為第一分享銷售店,并將第一分享銷售店綁定所述店鋪內某一商品的物聯信息;
步驟B、云平臺設置第二用戶為所述商品的分享銷售商,并將所述商品的商品信息加入到第二用戶預先注冊的第二分享銷售店內,供第二用戶在第二分享銷售店內銷售;
步驟C、當第三用戶在第二用戶的第二分享店內購買所述商品時,云平臺通知第一用戶提供所述商品給第三用戶,并將第三用戶的付款費用按照預設的一次銷售分成方式分別轉賬給第一用戶和第二用戶。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步驟B具體包括:
步驟B1、云平臺接收第一用戶的指令選擇邀請第二用戶為所述商品的分享銷售商,和/或云平臺接收第一用戶的指令生成邀請成為所述商品的分享銷售商的分享銷售鏈接給第二用戶;
步驟B2、當接收到第二用戶確認接受成為分享銷售商的指令時,將所述商品的商品信息加入到第二用戶預先注冊的第二分享銷售店內。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步驟B2具體包括:
步驟B21、判斷第二用戶是否確認接受成為所述商品的分享銷售商,當是時,對第二用戶開放物聯信息查看權限;
步驟B22、接受第二用戶指令編輯所述商品的信息,并將編輯完成的商品信息加入到第二用戶預先注冊的第二分享銷售店內。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步驟C具體包括:
步驟C1、當第三用戶在第二用戶的第二分享店內購買所述商品時,當接收到第三用戶的確認購買指令時,云平臺凍結第三用戶購買所述商品的購物金額;
步驟C2、云平臺通知第二用戶確認交易,并對第三用戶開放物聯信息查看權限,通知第一用戶提供所述商品給第三用戶;
步驟C3、當接收到第三用戶收到所述商品并完成支付確認的操作時,將所述商品的物聯權限轉移給第三用戶,同時關閉第一用戶和第二用戶的物聯權限;
步驟C4、云平臺扣收購物總金額,按銷售金額扣收手續費,并按照預設的一次銷售分成方式分別轉賬給第一用戶和第二用戶。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步驟C之后還包括:
步驟D1、云平臺接收第二用戶的指令設置第二用戶二次分享銷售所述商品,并設置二次分享銷售所述商品時的二次銷售分成方式;
步驟D2、設置第四用戶為第二用戶的下級分享銷售商,并將所述商品的商品信息加入到第四用戶預先注冊的第四分享銷售店內;
步驟D3、當第五用戶在第四用戶的第四分享店內購買所述商品時,云平臺通知第一用戶提供所述商品給第五用戶,并將第五用戶的付款費用按照預設的一次銷售分成方式和二次銷售分成方式分別轉賬給第一用戶、第二用戶以及第四用戶。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方法還包括步驟:
當接收到第一用戶不再銷售所述商品的指令時,在第一分享銷售店內刪除所述商品,并通知第二用戶;
當接收到第一用戶在第一分享銷售店內暫停銷售所述商品的指令時,將所述商品的庫存修改為0,并通知第二用戶。
所述的商品的分享銷售方法,其中,所述方法還包括:
云平臺接收到第一用戶和/或第二用戶更新相應的分享銷售店物聯位置信息的指令時,對應更新第一分享銷售店和/或第二分享銷售店的物聯位置信息;
云平臺接收到第一用戶和/或第二用戶更新所述商品物聯位置信息的指令時,對應更新第一分享銷售店和/或第二分享銷售店內的所述商品的物聯位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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