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子設備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875086.6 | 申請日: | 2012-11-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35038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23 |
| 發(fā)明(設計)人: | 久保田幸雄;江島聰;本橋武男;松村光子;小野廣起;關口政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尼康 |
| 主分類號: | H04B5/00 | 分類號: | H04B5/00;H04B13/00;H04N5/232;G01S19/49;G01P1/12;A61B5/11;A61B5/00;A61B5/0205;A61B5/024;H04N5/91;H04N21/44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11256 | 代理人: | 陳偉,李文嶼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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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設備 | ||
1.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該電子設備包括:
第1通信部,其設于使用者附近;
接收部,其通過設于上述使用者利用的構件上的第2通信部與上述第1通信部之間的借助上述使用者的人體的通信或短距離通信而接收物理量傳感器的輸出數(shù)據(jù),上述物理量傳感器設于上述第2通信部;
記錄部,記錄在上述接收部接收到的輸出數(shù)據(jù),
上述記錄部在判定為在上述接收部接收到的上述物理量傳感器的輸出數(shù)據(jù)為規(guī)定的輸出之后,記錄上述輸出數(shù)據(jù)。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接收部接收與設有上述第2通信部的構件相關的輸出數(shù)據(jù),
上述記錄部記錄在上述接收部接收到的輸出數(shù)據(jù)。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包括獲取生物體信息的生物體信息獲取部,
上述記錄部記錄由上述生物體信息獲取部獲取到的生物體信息。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進行與上述構件的屬性相應的記錄。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進行與設有上述第2通信部的構件的屬性相應的記錄,并記錄設有上述第2通信部的構件的種類。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電子設備包括獲取位置信息的位置獲取部;
上述記錄部記錄上述位置獲取部所獲取到的位置信息。
7.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記錄上述第1通信部和上述第2通信部之間進行通信的時間。
8.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通信部具有能夠與人體的第1部分接觸或對置的第1構件;
上述第2通信部具有能夠與人體的不同于上述第1部分的第2部分接觸或對置的第2構件。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進行與上述第1部分和上述第2部分中的至少一方的動作相關的記錄。
10.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在上述第2構件不與上述第2部分接觸或對置達到規(guī)定時間期間時,結束與設有上述第2通信部的構件相關的記錄。
11.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記錄部在上述第1構件不再與上述第1部分接觸或對置時結束記錄。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電子設備包括顯示記錄于上述記錄部中的輸出數(shù)據(jù)的顯示部。
13.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該電子設備包括:
第1通信部,其具有能夠與人體的第1部分接觸或對置的第1構件;
接收部,其通過第2通信部和上述第1通信部的借助上述人體的通信而接收物理傳感器的輸出數(shù)據(jù),上述第2通信部具有能夠與不同于上述第1部分的第2部分接觸或對置的第2構件;
第3通信部,其不同于上述第1通信部,
記錄部,記錄在上述接收部接收到的輸出數(shù)據(jù),
上述記錄部在判定為在上述接收部接收到的上述物理量傳感器的輸出數(shù)據(jù)為規(guī)定的輸出之后,記錄上述輸出數(shù)據(jù)的信息。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3通信部在上述第1通信部和上述第2通信部之間能夠借助上述人體進行通信了時,同不與上述人體接觸的外部設備進行通信。
15.根據(jù)權利要求14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3通信部請求上述外部設備進行與上述人體相關的記錄。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5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
上述電子設備包括獲取位置信息的位置獲取部;
上述第3通信部根據(jù)上述位置獲取部所獲取到的位置信息請求上述外部設備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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