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椎體撐開器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848426.6 | 申請日: | 2017-09-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684444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13 |
| 發明(設計)人: | 李建祥;吳得宏;王亮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艾迪爾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B17/02 | 分類號: | A61B17/02 |
| 代理公司: | 蘇州市港澄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2304 | 代理人: | 湯婷 |
| 地址: | 215625 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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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撐開 | ||
技術領域
本申請涉及一種骨科植入醫療器械,特別是涉及一種椎體撐開器。
背景技術
通常的導致脊柱骨折運動功能損失的損傷,通過外科手術植入對損傷部位恢復。
椎體撐開器就是骨折修復術專用器械,也是一種現代骨折固定的新技術,它采用骨折和間接骨折復位技術,并用結合撐開固定的方式來維持對骨折臨時復位,使得手術暴露和軟組織剝離最小化,能夠提高骨折愈合效果更好。
現有的椎體撐開器無法實現體內和體外都可以臨時撐開固定,撐開時容易壓迫骨頭和骨膜,病發癥發病率高。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椎體撐開器,以克服現有技術中的不足。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本申請實施例公開一種椎體撐開器,包括對稱設置左鉗組件和右鉗組件,所述左鉗組件包括左鉗柄、以及自所述左鉗柄頭端向外折彎延伸的左鉗頭,所述右鉗組件包括右鉗柄、以及自所述右鉗柄頭端向外折彎延伸的右鉗頭,所述左鉗頭和右鉗頭的尾端之間轉動連接,所述左鉗頭和右鉗頭平行設置,所述左鉗頭和右鉗頭的頭端之間形成有夾口,左鉗柄和右鉗柄之間的接近或遠離以控制夾口的開合,所述左鉗頭和右鉗頭之間設置有連接鏈,該連接鏈包括十字形鉸接的兩個連接桿,該連接桿的一端轉動連接于左鉗頭或右鉗頭上,另一端滑動連接于右鉗頭或左鉗頭上。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左鉗柄和右鉗柄之間擠壓有左彈簧片和右彈簧片。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左鉗柄和右鉗柄的后端之間連接有齒條,該齒條的一端轉動連接于所述左鉗柄,另一端與右鉗柄上開設的凹槽配合。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左鉗柄的內側固定有齒條彈簧片,該齒條彈簧片的一端固定于所述左鉗柄上,另一端作用于所述齒條并使其壓于所述凹槽。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左鉗頭和右鉗頭分別可拆卸連接有左撐開套和右撐開套,所述左撐開套和右撐開套相對設置,所述左撐開套和右撐開套分別包括連接部、以及自連接部向下延伸的撐開部,所述撐開部的遠端沿撐開部的長度方向凹設形成有U槽,所述撐開部的外側形成有弧形槽,該弧形槽沿所述撐開部的長度方向延伸。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連接部套設于所述左鉗頭或右鉗頭上,所述左鉗頭或右鉗頭上開設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內擠壓有彈簧,彈簧的末端設置有彈珠,該彈珠凸伸于定位孔外側,所述彈珠對連接部阻擋以將其限位于所述左鉗頭或右鉗頭上。
優選的,在上述的椎體撐開器中,所述連接部具有軸向相通的腔體,左鉗頭或右鉗頭上分別設置有兩個彈珠,所述兩個彈珠之間的距離等于所述連接部的長度。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優點在于:本新型的椎體撐開器結構簡單、安全性高,適合臨床需求,椎體撐開器撐開效果較好,在使用時能快速插入體內定位并撐開,使用椎體撐開器撐開固定效果特別好,骨折愈合快,此外,椎體撐開器撐開固定后不會松動,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并使椎體更加快速的固定治愈。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申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申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所示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中椎體撐開器(含撐開套)的結構示意圖;
圖2所示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中椎體撐開器(無撐開套)俯視圖;
圖3所示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中椎體撐開器彈簧和彈珠的結構示意圖;
圖4所示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中椎體撐開器中左撐開套和右撐開套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在本發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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