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及用法食品藥膏日化品理療藥膏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757648.7 | 申請日: | 2017-08-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456468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12 |
| 發明(設計)人: | 倪龍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保稅區攀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6/13 | 分類號: | A61K36/13;A61K36/82;A61K9/06;A61K8/9755;A61K8/9789;A61K8/92;A61Q5/02;A61Q19/00;A61Q17/00;A61P17/02;A61P17/00;A61P29/00;A61P7/1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315040 浙江省寧***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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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茶油 疤痕 用法 食品 藥膏 日化 理療 | ||
1.一種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成分制成:
其主要原料重量百分比為:
鮮杉皮25-70%浸液或干杉皮25-70%煎液,茶油25-50%;
可選添加的輔助原料重量百分比為:
鮮杉皮配合鮮西瓜皮10-30%、鮮仙人掌10-30%、鮮生姜10-30%、鮮杉樹葉10-30%、鮮樟樹皮10-30%、鮮樟樹葉10-30%、鮮構樹皮10-30%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且總量不超過鮮杉皮重量的浸液或干杉皮配合干西瓜皮10-30%、干仙人掌10-30%、干生姜10-30%、干杉樹葉10-30%、干樟樹皮10-30%、干樟樹葉10-30%、干構樹皮10-30%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且總量不超過干杉皮重量的煎液,和/或米糠5-15%、麥麩5-15%中任意一種或兩種組合且總量不超過25%,和/或大蒜油1-5%、洋蔥油1-5%、山蒼子油1-5%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且總量不超過5%,和/或果膠0.5-5%,和/或雄黃0.5-5%,和/或雞子清10-30%,和/或不超過1%的起防腐作用的其它添加劑;
所有原料重量百分比之和為100%;
其加工方法為:
先分別將上述鮮杉皮與配合鮮杉皮的原料分別、分組或一同切碎、搗泥、磨漿或粉碎后放入至水、甘油、酒、醋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的2-6倍上述制液原料重量的溶液中浸泡充分后取其浸液或再混合但僅有鮮杉皮浸液的取其浸液然后混入茶油在還有其它原料未添加的情況下再添加其它原料沒有則不加即制成,或者在前面基礎上對上述鮮杉皮與配合鮮杉皮的原料、中間制品和/或最后制成的浸液分別、分組或一同采用了紫外線消毒和/或采用了溫度不高于75℃的巴氏消毒法進行消毒,同時/或者最后另添加不超過總重量2%的用于起乳化作用的乳化劑一起放至乳化裝置進行乳化或者最后還添加茶油2-10%、芝麻油2-10%、紫蘇油2-10%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且總量不超過15%連同上述乳化劑一起放至乳化裝置進行乳化;
或者先將上述干杉皮與配合干杉皮的原料分別、分組或一同切碎或研粉后放入水、甘油、酒、醋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的10-30倍上述所有制液原料中煎煮直至僅剩十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取其煎液或再混合但僅有干杉皮煎液的取其煎液然后在還有其它原料未添加的情況下再添加其它原料沒有則不加即制成,或者最后另添加不超過總重量2%的用于起乳化作用的乳化劑一起放至乳化裝置進行乳化或者最后還添加茶油2-10%、芝麻油2-10%、紫蘇油2-10%中任意一種或任意組合且總量不超過15%連同上述乳化劑一起放至乳化裝置進行乳化。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其特征在于:
全部或部分原料在混合前采用了紫外線殺菌;
同時/或者茶油替換為芝麻油和/或紫蘇油;
同時/或者所述酒中乙醇含量不低于40%;
同時/或者所述醋中乙酸含量不低于3%;
同時/或者所述浸泡時間不少于6小時、12小時、24小時、48小時或72小時,或進一步明確浸泡是在密閉條件下;
同時/或者所述煎煮過程中燒開后采用文火且文火煎煮時間不少于6小時、12小時、3小時、2小時或1小時。
3.一種權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杉皮茶油袪疤痕膏的用法,其特征在于:
將所述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吸附在布、紙或皮上使之具備袪疤痕功能,或將所述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吸附在構成某物體一部分的布、紙或皮上使該物體具備袪疤痕功能。
4.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在制備可以食用的杉皮茶油食品中的應用,其所有原料中不含不宜食用的原料其余都采用食用級原料且全部加工工藝按照食品加工的要求,或者進一步明確所述不宜食用的原料包括雄黃,同時/或者在此基礎上制成膠囊或采用獨立小包裝分裝或制成膠囊并采用獨立小包裝分裝。
5.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杉皮茶油袪疤痕膏在制備可治療水腫、腳氣、金瘡、漆瘡、風丹、流火、燙傷、毒蟲咬傷或漏癥的藥膏中的應用,或者進一步將所述藥膏涂在布、紙或皮上制成膏藥或藥貼,或者進一步將所述藥膏吸附在構成某物體一部分的布、紙或皮上使該物體該部分可成為膏藥或藥貼。
6.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貼為眼貼、腕貼、肘貼、腰貼、背貼、手掌貼、腳掌貼、下巴貼、腮貼、踝貼、臍貼、腋貼、脖貼、頸貼、肛門貼、關節貼或穴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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