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照明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754832.6 | 申請日: | 2011-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6065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9 |
| 發明(設計)人: | T.施托伊布利;U.維爾納;A.倫齊;G.馬加里蒂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L4/00 | 分類號: | F21L4/00;F21L4/02;F21L4/04;F21V29/74;F21V29/75;F21V29/76;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72001 | 代理人: | 楊國治,宣力偉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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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照明設備 | ||
1.一種手持式照明設備,具有手持式工具機蓄電池耦接器件(12a;12b)、帶有散熱肋片(54a;54b)的散熱器(14a;14b)以及照明裝置(16a;16b),所述照明裝置具有一種輻射方向(18a;18b),其中,所述散熱器(14a;14b)具有至少一個外表面(20a;20b),所述外表面沿輻射方向(18a;18b)布置在所述照明裝置(16a;16b)的至少一個在運行中透射的外表面(22a;22b)之后,其特征在于,設有一種擺動裝置(28a;28b),設置所述擺動裝置以至少能夠擺動地支承所述照明裝置(16a;16b),其中,所述散熱器(14a;14b)與所述擺動裝置(28a;14b)至少部分一體地構造。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16a;16b)具有至少一個照明器件(24a;24b),所述照明器件構造為發光二極管。
3.按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照明器件(24a;24b)布置在電子器件(44a;44b)的薄板(50a;50b)上并且與所述薄板(50a;50b)熱耦合。
4.按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器(14a;14b)與所述至少一個照明器件(24a;24b)鄰接地與所述薄板(50a;50b)熱耦合,其中,所述散熱器(14a;14b)的接觸面直接貼靠到所述薄板(50a;50b)上。
5.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器(14a;14b)具有至少一個空隙(26a;26b),所述空隙能夠由所述照明裝置(16a;16b)的光通量透射地布置。
6.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設有一種電子器件殼體(30a;30b),所述電子器件殼體與所述散熱器(14a;14b)至少部分一體地構造。
7.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16a;16b)具有光學器件(32a;32b),所述光學器件沿輻射方向(18a;18b)看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散熱器(14a;14b)的外表面(20a;22b)之前。
8.按權利要求7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器件(32a;32b)至少部分地布置在空隙(26a;26b)中。
9.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16a;16b)具有擴散光學器件(34a;34b)。
10.按權利要求9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能夠移動地支承所述擴散光學器件(34a;34b)。
11.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設有一種固定器件(36a;36b),所述固定器件至少基本上由橡膠類型的材料制成。
12.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肋片(54a;54b)在垂直于所述輻射方向(18a;18b)的平面上以大約270度包圍光通量。
13.一種系統,具有手持式工具機蓄電池(38a;38b)和按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照明設備(10a;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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