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電子煙霧化器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579278.2 | 申請日: | 2017-07-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259313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25 |
| 發(fā)明(設計)人: | 劉建福;陳超英;郭小義;代遠剛;尹新強;沈軼;陳超;高麗娜;周永權 | 申請(專利權)人: | 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新型煙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4F47/00 | 分類號: | A24F47/00 |
| 代理公司: | 長沙正奇專利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43113 | 代理人: | 盧宏;李美麗 |
| 地址: | 410007 湖南省***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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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路開關組件 按鍵組件 毛細管 通氣孔 油倉 電子煙霧化器 按鍵開關 控制電路 霧化 吸嘴 接通 電路板 控制電路板 內腔相連通 電路按鍵 發(fā)熱組件 煙霧顆粒 用戶體驗 出油端 大顆粒 進油端 可打開 煙霧量 燙傷 聯(lián)動 內腔 煙油 液滴 斷開 吸食 連通 口腔 煙霧 相通 | ||
1.一種電子煙霧化器,包括油倉(1)、毛細管(2)和吸嘴(3),毛細管(2)的進油端與油倉(1)內腔相連通,毛細管(2)的出油端與吸嘴(3)相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倉(1)上設有連通油倉(1)內腔與大氣的通氣孔(4),還包括可打開或關閉所述通氣孔(4)的按鍵組件(5)。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電路板(6)和用以控制電路板(6)上電路按鍵開關(73)是否接通的電路開關組件(7);所述按鍵組件(5)和電路開關組件(7)聯(lián)動,當按鍵組件(5)控制通氣孔(4)打開時,電路開關組件(7)控制電路按鍵開關(73)接通;當按鍵組件(5)控制通氣孔(4)關閉時,電路開關組件(7)控制電路按鍵開關(73)斷開。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鍵組件(5)包括按鍵殼(51)、按鍵軸(52)、第一復位彈簧(53)和密封片(54),所述油倉(1)設于外殼(8)內,所述密封片(54)設于油倉(1)內,所述按鍵軸(52)的一端與密封片(54)垂直相連,按鍵軸(52)的另一端穿出油倉(1)并與按鍵殼(51)相連,按鍵軸(52)上設有第一限位部(521),第一復位彈簧(53)套設于按鍵軸(52)外,第一復位彈簧(53)的一端與油倉(1)相抵接,第一復位彈簧(53)的另一端與第一限位部(521)相抵接;在常態(tài)下,密封片(54)封住所述通氣孔(4);按下按鍵殼(51),按鍵殼(51)通過按鍵軸(52)帶動密封片(54)打開通氣孔(4)。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路開關組件(7)包括開關軸(71)、第二復位彈簧(72)和所述電路按鍵開關(73),開關軸(71)上設有第二限位部(711);所述第二復位彈簧(72)的一端套設于電路按鍵開關(73)的控制桿外并與電路按鍵開關(73)的基座相抵接,第二復位彈簧(72)的另一端套設于開關軸(71)的一端外并與第二限位部(711)相抵接;在常態(tài)下,開關軸(71)與電路按鍵開關(73)不接觸,電路按鍵開關(73)斷開,開關軸(71)與按鍵殼(51)不接觸;按下按鍵,按鍵殼(51)與開關軸(71)相抵接并帶動開關軸(71)與電路按鍵開關(73)相抵接,電路按鍵開關(73)接通。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氣孔(4)內填充有多孔件(16)。
6.如權利要求1至5任一項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發(fā)熱組件(9),所述發(fā)熱組件(9)包括伸入毛細管(2)出油端內的煙油引導部(91)、與毛細管(2)出油端外端面相對的發(fā)熱部(92),煙油引導部(91)與發(fā)熱部(92)相連;所述發(fā)熱組件(9)上開設連通毛細管(2)出油端與吸嘴(3)的過氣道(93)。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發(fā)熱部(92)為塔形彈簧式發(fā)熱絲,所述煙油引導部(91)為圓柱彈簧式發(fā)熱絲,發(fā)熱部(92)與煙油引導部(91)同軸相連。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發(fā)熱部(92)的較小端與煙油引導部(91)相連。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發(fā)熱部(92)為圓柱彈簧式發(fā)熱絲,所述煙油引導部(91)包括多根一端與發(fā)熱組件(9)固連的引導柱,引導柱與發(fā)熱部(92)的軸線垂直。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倉(1)、毛細管(2)、發(fā)熱組件(9)從上往下依次設置。
11.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煙油引導部(91)的高度大于0.3mm。
12.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子煙霧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倉(1)與外殼(8)之間設有對開關軸(71)限位的限位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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