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542549.7 | 申請日: | 2017-07-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30765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07 |
| 發明(設計)人: | 肖令軍;肖子瑞 | 申請(專利權)人: | 肖令軍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G06Q20/02;G06Q20/12;G06Q20/32 |
| 代理公司: | 廣州市深研專利事務所44229 | 代理人: | 陳雅平 |
| 地址: | 510500 廣東省廣州***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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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快捷 支付 技術 共享 租賃 銷售 方法 | ||
1.一種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包括產品規范化步驟、共享租賃步驟、物流快遞眾包步驟、快捷支付步驟、替代購物步驟、倉儲門店化步驟;涉及總部服務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統端、消費終端、銷售終端、物流終端、供應商終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消費終端,是指當消費者使用時,系統內各端口進行數據交互的設備和軟件組合;所述消費終端包括消費終端程序和快捷支付程序,通過網絡線路連接消費者與總部服務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統端、銷售終端、物流終端。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銷售終端,是指用于銷售商品的載體以及軟件系統的組合;所述載體包括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和設置在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內部的人機交互設備;所述人機交互設備與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為唯一對應關系,通過網絡線路與總部服務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統端、消費終端、物流終端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由銷售設備、銷售空間和/或平面組成;所述銷售設備、銷售空間和/或平面,是指實體設備,或者是實物的立體和/或平面分割,或者是虛擬空間和/或平面分割的任一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各類設備單元、實體店鋪經裝修分割而成的獨立空間、平面廣告的分割區域、視頻的時段、電子頻率分段、網頁分區以及數據云服務器的虛擬分區。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產品規范化步驟包含產品質量規范化、產品包裝規范化、銷售渠道規范化、銷售模式規范化和銷售載體規范化。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銷售單元共享租賃步驟是指消費者在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掃描相對應的快捷支付碼,快速完成支付,快速獲取商品;供應商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拍賣式獲取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帶期限的經營權;物流商獲取訂單后按照相關要求完成供應端--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消費者之間的物流配送及上門派送服務。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替代購物步驟是指采用快捷支付技術,設置相應規則與方法,為現金交易者提供銷售服務和找零服務。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倉儲門店化步驟是指通過本系統程序驅動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實現;所述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采用多倉式自動售賣機的出貨裝置技術,出貨裝置包括出貨倉與動力倉,出貨倉同時充當出貨設施和倉儲設施。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基于網絡快捷支付技術的共享租賃式銷售方法,其特征是由產品規范化步驟、共享租賃步驟、快捷支付步驟組合為一種新的銷售方法,稱為“所見即所得”的快捷銷售方法;所述“所見即所得”的快捷銷售方法包括:基于每一個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通過照片或顯示屏展示所售物品外形特征和規格詳情,同時具備數據互通功能和快捷銷售功能,消費者通過快捷支付技術,直接掃描設置于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相應位置顯示的快捷支付碼或通過在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相應位置的顯示屏所顯示的快捷支付碼,快速完成支付過程,共享租賃式銷售單元確認支付成功后立即執行銷售動作,消費者一步到位完成自助購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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