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攝像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515399.0 | 申請日: | 2017-06-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245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01 |
| 發明(設計)人: | 邢政;張磊;劉振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7/18 | 分類號: | H04N7/18;G05D3/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415 | 代理人: | 林祥 |
| 地址: | 100085 北京市海淀區清河***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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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攝像 裝置 | ||
1.一種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充電樁,以及可與所述充電樁配合的攝像主體;所述攝像主體包括:
攝像頭;
運動模組,用于使所述攝像主體產生運動,以移動至所述充電樁之外的目標拍攝位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主體還包括:
內置電池,可在所述攝像主體與所述充電樁分離的情況下,為所述運動模組提供電力,以及可在所述攝像本體與所述充電樁組裝的情況下,與所述充電樁配合以充電。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主體還包括:
電量檢測模組,與所述內置電池連通以檢測其剩余電量;當所述內置電池剩余電量低于預設值時,所述電量檢測模組可發出針對所述運動模組的低電量告警消息,以使所述運動模組帶動所述攝像主體返回所述充電樁處,供所述內置電池與所述充電樁進行配合充電。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樁包括無線充電發射器,所述攝像主體包括無線充電接收器;所述無線充電發射器與所述無線充電接收器配合以為所述攝像主體供電。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樁包括電力輸出接口,所述攝像主體包括電力輸入接口;所述電力輸出接口與所述電力輸入接口連接以為所述攝像主體供電。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運動模組包括:
螺旋槳,轉動以帶動所述攝像主體飛行;
電機,通過電力驅動所述螺旋槳轉動。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運動模組包括:
傳動輪,滾動以帶動所述攝像主體行走;
電機,通過電力驅動所述傳動輪滾動。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主體還包括:
通訊模組,用于接收電子設備發送的運動控制指令,所述運動控制指令用于指示所述攝像主體通過所述運動模組實現相應的運動。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運動控制指令包含下述信息中至少之一:
運動路線,用于指示所述攝像主體通過所述運動模組按所述運動路線實現相應的運動;
目標位置,用于指示所述攝像主體通過所述運動模組以目標位置為終點實現相應的運動。
10.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主體包括:
圖像傳輸模組,用于獲取攝像頭采集到的圖像,并將所述圖像傳送給與之關聯的電子設備。
11.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主體包括:
定位模組,用于確定所述攝像主體的位置。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模組包括第一超聲波傳感器,所述充電樁包括第二超聲波傳感器;所述第一超聲波傳感器與所述第二超聲波傳感器配合,以確定所述攝像主體與所述充電樁的相對位置關系。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模組包括視覺定位模組,通過所述視覺定位模組的視覺傳感器確定所述攝像主體與所述充電樁的相對位置關系。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樁包括組裝部,所述攝像主體的至少一部分可收容于所述組裝部內;所述組裝部包括避讓部,所述避讓部與所述攝像頭配合,以使所述攝像頭曝露于所述組裝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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